近日,湖南省总工会、青海省总工会、广东深圳市总工会纷纷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均提到,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多地工会发布法律监督提示函
据媒体报道,“三八”妇女节期间,国内多地工会等劳动权益保障部门都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表示,用工单位要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对劳动者民族、性别以及恋爱、结婚、生育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福建省总工会提出,要将有关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女性求职者在找工作时遭遇性别歧视,近年来已多有媒体报道。智联招聘日前发布的《2025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女性遭遇职场不公现象中,“求职被问婚育”居于首位,该现象占比为62.5%,高于去年的48.8%。同时,在调研职场性别不平等原因时,有65.8%女性认为首要因素为“生育是女性摆脱不掉的负担”。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坚决纠正各类就业歧视。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也是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潘越表示,目前市场对女性的刻板印象依然存在,使得女性在创业、就业、升职方面面临不公平待遇,应完善和优化女性职业发展平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谢资清也呼吁,应充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提振育龄夫妇生育意愿。
入职要求孕检,法院这样判
职场女性在求职面试和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其中很多涉嫌违法。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女性因婚育问题遭遇就业歧视的判例。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自2021年起,多地均有女性因婚育问题将企业告上法庭。
据南方周末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个判例。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向原公司辞职,但做HCG检测时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新公司。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但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企业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这是就业歧视
此外,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多女性在面试时都被问过隐私问题,甚至因为“已婚未育”被拒之门外,这侵害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根据法律规定,招聘不得限制性别,不得询问婚育计划,男女同工同酬。你可以这样做: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直接反问:“这和岗位能力有关吗?”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来源:综合自广州日报、长沙晚报、青海工会、深圳市总工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编辑:徐珂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