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任辽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某所副所长,他接到所长指示后,安排民警处理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但该案并未转立刑事案件处理,持刀伤人的戴某民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
直到6年多后,伤者经鉴定有4处构成重伤二级,戴某民才被刑事立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1月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阜新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中,张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另一涉案民警则被判处缓刑。
判决书披露,案发前,张某系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治安案件;赵某于同年任该所民警,办理辖区内治安案件。2017年10月8日22时许,戴某民因情感问题与张某娟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张某娟扎伤。张某娟报警后,于当天入某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等。
第二天,戴某民哥哥找到时任某所所长赵某甲(另案处理),希望赵某甲能够帮忙照顾。赵某甲遂指示张某由治安队办理此案,并告知张某有人找他帮忙,让张某安排处理,如果被害方放弃做鉴定,让双方和解一下。张某指示赵某与民警刘某(两人为办案人),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赵某明知张某娟伤情能达到轻伤级别以上,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张某指示下,消极侦查,仅对违法行为人戴某民、证人王某制作笔录,未开展其他侦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告知张某娟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未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只给予戴某民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戴某民与张某娟达成赔偿协议。某所在双方和解当日,拟了一份“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不追究戴某民任何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要求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声明,并让张某娟在该声明上签字。张某娟签字后,该案以治安案件结案。
2024年5月,经鉴定,张某娟膈肌破裂,并行膈肌修补,构成重伤二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胰尾部分离断,行胰腺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左肾贯通伤,行肾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同日,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戴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0月29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戴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发后,张某系经电话传唤到案,赵某系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张某、赵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相关证据证实,张某、赵某虽然未直接接受戴某民的请托,但二人在履职过程中,不尽警察职责,屈从领导私情,在明知领导指示违背事实和法律决定时,仍遵照执行,其在主观上具有徇情的故意。张某、赵某明知赵某甲做出明显违法决定,因担心涉及自己利益,屈从赵某甲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戴某民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二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某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去年8月1日,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两人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
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提起上诉。去年12月15日,阜新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