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线/今日女报讯(秦齐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起诉被告何静、被告北京长江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何静为购买北京长江广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公司)的汽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下称交行和平里支行)贷款。2003年9月24日交行和平里支行与被告何静、长江公司订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汽车消费借款》,《借款合同》约定:交行和平里支行向何静提供借款185.4万元用于购买奔驰S600汽车;月利率为4.185%;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03年9月24日起至2008年9月24日止;约定每月偿还借款本息的方式及计算方式;何静如逾期偿还借款,交行和平里对逾期借款万分之2.1的利息,并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何静如违约,原告交行和平里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被告长江公司为被告何静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及合同订立后,交行和平里支行依约向何静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何静自2007年8月开始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交行和平里支行在此期间多次要求何静履行了还款义务、长江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何静、长江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判令被告何静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2.2913万元、被告长江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