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熊杰 周雄) 日前,一窃贼在同伙扒窃败露后殴打、威胁被害人,被津市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008年1月16日下午3时许,汪某某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在公共汽车上伺机盗窃。熊某某对坐在前排的王某某进行扒窃时被发觉,王某某抓住熊某某的衣领,要熊某某赔偿被刀片划坏的衣服并要报警。汪某某见状便要王某某放手,王某某执意不放,汪某某便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拿出随身携带用于盗窃的刀片威胁王某某,但王某某仍坚持不放手。车行至某单位门口,听到王某某呼救的经警上车将两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同案人熊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行为积极,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由于被告人汪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法院结合其他情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