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平章 周 雄)日前,津市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彭某某因吃了一回“窝边草”,被判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08年5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利用上厕所的机会,来到其打工的渔场老板杨某某住房边,看到房内无人,伺机推开房门,在卧室内盗走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640元),尔后离开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的渔场做工时见财起意,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彭某某退还了所盗窃的财物,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彭某某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