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见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有个缺口,吕某英一手抱着1岁小儿,一手牵着2岁大儿,直接横穿公路。不料,一辆小车因刹车不及撞上母子三人,仅小儿保住性命。
去年9月2日下午2时许,晋江陈埭七一路坊脚路段发生这幕惨剧。事后,晋江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吕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吕某英的丈夫吕某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认为交警未及时修复隔护栏,也应承担责任。但省、市交警部门均维持事故责任的认定。
今年6月,吕某将李某以及晋江交警大队等告上法庭。昨天,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是当事双方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警无过错。
【原告】
未修复隔离护栏 交警应承担责任
吕某今年28岁,来自漳州诏安,夫妻俩带着两个儿子在陈埭打工。那天,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回家时,看到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有个缺口,图便利,妻子横穿马路,不想惨剧发生。
吕某认为,车主未采取避让和减速措施,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地段的中心隔离护栏被人为损毁,晋江交警大队作为该护栏的设置监管部门,却未能及时予以修复,变成误导、放任行人自由通行,造成事故的发生。可见事故的发生与之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交警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吕某要求,交警部门应支付23865.2元,被告司机、车主等支付包括精神损失费等赔偿款9万多元,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赔偿款。
而晋江交警认为,吕某英本身违反交通安全法,横穿马路被李某驾车撞倒。交警根据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恰当合理,且经省、市两级交警部门复核,均予维持。
本案交通事故是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与有无隔离护栏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
护栏缺口不会伤人 交通违法造成事故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公共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因维护、管理瑕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维护、管理的瑕疵行为直接致人损害,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肇事路段的隔离护栏缺口本身并不会导致人身伤害。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吕某英和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应由当事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部门对护栏的修复义务是行政义务,并不必然就转化为民事赔偿义务。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至于事故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查,肇事司机采取了刹车等相应措施,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事故责任相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不过,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3条的规定,在吕某英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李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李某应再支付63529.8元,驳回原告对被告晋江市交警大队以及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