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贵州习水案谈嫖宿幼女罪应废止

凤网 2009-04-17 阅读数 297527

  贵州省习水县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包括5名公职人员在内的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法制日报》2009-4-9)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习水县无业人员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到其所租住的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民、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经过他人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幼女带至习水县一酒店内嫖宿。(《检察日报》2009-4-11)

  由于被害人是幼女,且犯罪嫌疑人中有5名在职公职人员,所以本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强烈反响。这5名在职公职人员分别是,习水县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习水县马临工业区国土所所长陈孟然、习水县社保局干部黄永亮、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另外,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也涉嫌嫖宿幼女,另案审理。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了嫖宿幼女罪,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行为人与幼女之间是一种卖淫嫖娼关系。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则构成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如果不明知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另外,对于已满14不满16的少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犯罪。

  97年刑法之前,我国没有嫖宿幼女罪,只有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97年刑法之后,我国新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并且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将奸淫幼女罪统一为强奸罪的一种。

  法律来源于现实,现实是法律制定、修改的根源。贵州习水案的发生,比杀人案影响更为恶劣,谁家没有幼女,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让人感觉到危险就在身边,儿童不仅没有受到国家的保护,反而受到国家公职人员的性侵害。

  朗朗乾坤,清明世界,祖国的花朵被摧残,怎能不让人痛心!嫖宿幼女伤天害理,从政治效果考虑,应当废止嫖宿幼女罪,统一罪名为强奸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