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满充当第三者 令“新欢”锤杀“旧情人”

凤网 2009-06-16 阅读数 388854

相恋两年才得知自己是第三者,为此,愤恨不已的山东女子魏唯竟命自己刚认识的情人、有妇之夫张治忠,将老情人李某锤死。而李某年仅4岁的儿子,后来也惨遭毒手暴尸荒野。昨天,佛山中院公布了该起耸人听闻的情杀案件,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魏唯死缓,而亲手杀死两人的张治忠则被判死刑。经最高法院复核,近日张治忠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始末

  魏唯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后来到佛山打工。2003年,当时年仅19岁的她认识了李某,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到了2005年,魏唯发现这名曾信誓旦旦说要跟她结婚的男子,不但有了妻室,连小孩都已经4岁了。魏唯开始和李某吵架,要求李某和他老婆离婚,不过李某不答应。

  新欢旧爱均为有妇之夫

  2006年5月底,魏唯在搭乘摩托车过程中认识了张治忠并与其同居。26岁的张治忠是贵州惠水县人,也是个有妇之夫。虽然开展了另一段恋情,但魏唯仍旧和李某有来往。

  在张治忠面前,魏唯经常说李某还经常纠缠她不放,自己在李某身上浪费了两年青春,觉得非常不甘心。2006年9月,魏唯与张治忠商量报复李某,张治忠一口答应帮魏杀害李某,并提出要把李某引到龙江镇东头那边,方便处理尸体。

  发短信要新欢杀旧爱

  同年10月10日晚10时许,魏唯和李某及李某4岁的儿子小遥在龙江镇吃完夜宵,当他们步行到李某出租屋前的草地时,两人再度吵架。

  收到魏唯的短信后,张治忠马上带着铁锤、刀具,驾驶摩托车到龙江镇里海官田路段阴暗处,假装摩托车搭客靠近李某。乘谈车费之机,张治忠拿出铁锤猛地击打李某头部,李某应声倒地。魏唯则在旁挡住小遥的眼睛,哄骗小遥不要哭。

  后张、魏合力将李某搬至旁边的树林中,张又用铁锤击打李某身体多下后,用摩托车将尸体抛弃至官田村叙中村民小组对开花坛的小树林中。

  此后,魏唯从李某身上拿走一部手机及钱包,并将里面的现金300余元拿走。而钱包里的农行卡,由于魏唯知道其密码,后来分多次让张治忠取走卡内6100元。

  残忍:受害者小孩被弃山洞致死

  魏唯和张治忠开始了逃亡之路。两人首先逃到了邻近的鹤山,两人觉得小遥很乖,不忍心杀掉,但又怕送人之后会事情败露。后来,两人经北京到了淄博市。他们在淄博租了间房,张治忠商量要把小遥带回他的老家送人。

  到同年10月23日,张治忠将小遥带到贵州省惠水县大龙乡排楼村白岩组后的山坳处一山洞口,张治忠用捡来的铁链勒住小遥的脖子,并用脚踩小遥胸口,后将小遥扔进山洞。

  尽管听到身后好像还传来小孩微弱的“叔叔”的求救声,张治忠还是头也不转地离开了那里。见到魏唯后,张治忠还谎称孩子已经送人。

  同年11月7日,李某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同月27日,张治忠、魏唯在山东省淄博市被抓获。

  同年12月1日,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张治忠的交代,找到小遥的尸体。

  法院判决

  杀人又盗窃 被告人一死刑一死缓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治忠、魏唯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杀害被害人李某后,窃取李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两受害者家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治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魏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两人还应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622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弃4龄童于山洞 为主观故意杀人

  法庭上,张治忠提出帮魏报复李某属于事出有因;此外,他也没有杀害小遥的主观故意,没有将小遥扔进山洞,死因鉴定结论不能证实李的脖子上有勒痕。

  中院经查指出,引发本案的起因是李某与魏唯的感情纠纷,与张治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张治忠的第一个辩解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虽然小遥尸体残缺不全,无法确定死因,但张治忠供述的细节,与在洞口东南侧发现一根铁链以及尸体勘验情况相吻合。而且发现尸体的岩洞十分隐蔽,张治忠用铁链勒小遥的脖子还用脚去踩他的胸部后,再将他扔到山洞中,此时一个受伤的小孩生存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由此可见张治忠主观上有杀害小遥的故意。

  魏唯则辩解她在事件中也是受害者,而且银行卡是以她的名义开的,平时与被害人一起使用,取走的钱有部分是她的。

  经查后,法院认为魏因未能正确处理好感情问题,不仅与张治忠密谋杀害被害人李某,还致无辜的小孩小遥客死他乡,故该辩解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法院还发现银行卡的户名显示为李某,而所谓的卡里有部分钱是她存进去的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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