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更爱新“保险”

凤网 2009-10-28 阅读数 472588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唐天喜 实习生 李葭 

       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经有半个多月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何变化?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否已上涨?理赔是否真的已经更方便?……新法引出的新变化,成为时下保险消费热门话题。

产品价格大多没涨 
       新《保险法》拓展了许多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期限、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因此,在国庆前,保险产品价格一度盛传将在“十一”后大幅上调。
       但实际情况是,多数保险公司在调整保单条款时并未对新品提价。新华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胡炼女士以十分肯定的语气告诉记者:“由于新的法律实施,相对强化了被保险人利益,强化了监管管理,保险公司经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转入高成本经营。但公司主要会通过前期的严格核实保单关来防控风险,而不是涨价。目前,新华人寿湖南分公司的产品价格基本没有变化。”记者在其营业中心看到,即使是新华保险销得非常好的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也没有涨价。
       而国庆前,保监会也曾明确表示,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调整条款的名义对保险产品进行提价。胡炼表示,在产品调整之后,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严进宽出,比如加强核保来避免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与多数新品不提价相比,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对升级换代的重疾险进行费率上调,与以往产品相比有4%到20%的提价。但这些产品并非是简单提价,而是在价格调整的同时,产品的保障范围也已经扩大。比如,其中一款重疾险,比同类产品增加了将近20项保障。
   

艾滋病、被动吸毒也能买保险?
       最近的网络上有消息说,“大病险种中曾被保险公司视为禁区的艾滋病,已经有保险公司都将其列为可承保范围。”其中,就提到了新华人寿。
       记者对比了新华人寿“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国庆前后的合同。发现在国庆前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第8条:“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国庆后的新合同中已经删除。而在责任免除的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也已经修改为“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即被动吸毒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对此,新华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胡炼回答:“在新的法律出现前,无论是否告知,因艾滋病和吸毒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免赔的;而根据新的法律则纳入理赔范围。但在投保时,如果已经患有艾滋病,公司在调查核实后是不接受投保申请的。保险公司会针对性地对高风险人群、高保额人群采取体检等措施来控制风险。”

有病投保也有赔?
         现在有病投保也能赔了。在一些论坛里,也能看见一些关注保险的网民在热烈讨论此事,甚至开玩笑似地鼓动有病的人去投保。原来,按照旧保险法规定,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但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即使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这无形当中,增加了一些人带病投保的侥幸心理。
     有着十几年从业经历的保险理财师刘永春表示:在国外,合同成立超两年保险人不得拒赔已是惯例。而在国内,原来某些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故意协助客户隐瞒某些慢性病情,所以就出现了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或者即使知道投保人隐瞒了事实也不制止。
胡炼表示:“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这项规定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提倡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也会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
        保险专家提醒,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的权益,对于故意或过失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仍有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等权利。如新法第16条其中一款就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带病投保,并非想像中的那么美好。

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在理赔中,理赔时限也一直是个备受客户关注的问题。以往,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种种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让受益人感到万般无奈。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核赔做出时限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泰康人寿日前公开承诺:自10月1日起,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收齐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超过30日未作出核定的理赔案件,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从第31日起,按照超过天数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并将赔偿受益人利息损失这一承诺写入保险条款。而且,此项承诺对所有新老保单一视同仁,不管投保年限长短,无论理赔金额大小,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赔案件,都将按照规定给付超期利息。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确实极大地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但并不是鼓励大家盲目地去买保险,甚至“骗保”。胡炼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一原则,还是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有需要才去购买,避免浪费。而且,在享受自身权利的时候,也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因为,在新的保险法中,带病投保等也存在已缴保险费不能退还的风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