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案家务工资化 老公该给老婆发工资

凤网 2010-03-02 阅读数 352119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邓魏

3月3日,2010年全国“两会”将在北京开始召开。会议尚未开始,富有责任和使命感的代表和委员们深察民情,倾听民声,关注民生,纷纷提交了议案、提案。

今年是国际三八妇女节100周年纪念日,代表、委员们对女性话题更为关注,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提出的“家务劳动工资化,老公该给老婆发工资”提案更是一石惊起千重浪,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事由>>

家务劳动能否工资化?

3月1日,记者通过多方努力亦未能联系到张晓梅委员,但在其新浪博客中看到了这一提案的初稿。在这篇以《两会提案大家谈:家务劳动能否工资化?》为题的文章中,张晓梅委员说,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张晓梅委员说,由于家务缠身,导致女性的社会竞争力大大减弱。首先,家务劳动造成了女性的就业困难。女性在承担着繁重家务劳动的同时,必然要减少投入到深造学习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时间,其直接结果就导致女性自身能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其次,家务劳动影响了女性自身发展。女性对家庭的责任感、为家人付出的意识普遍高于男性,当个人发展与家庭责任发生矛盾时,女性选择为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的远高于男性。

张晓梅说,这样的现状导致的后果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女性很难就其劳动得到适当补偿,从而也就导致了女性离婚后财产权益弱化的进一步加剧。“然而‘付出较多义务’是个模糊概念,难以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这造成女性在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

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承认在家庭中的付出,张晓梅在博客中表示,今年将提出“实施家务劳动工资化”的建议。“这在于争取得到家务劳动所应该得到的工资,从而使人们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女性摆脱对男性的过重依赖。”

家务劳动又如何工资化呢?张晓梅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取消《婚姻法》劳动补偿制度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家务劳动仅仅是社会分工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创造的价值与夫妻间适用何种财产制没有任何关系。”

二、明确家务劳动补偿的相关因素。

三、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婚姻法》规定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链接>>

丈夫是否需要给妻子支付家务劳动的工资?围绕这一家务事,妻子常常将丈夫诉诸法律,最著名的当属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6年1月11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接到了一起案件,案由为妻子向丈夫索赔家务劳动的工资。为了丈夫的事业,妻子罗某放弃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但每次向丈夫要钱时都很窝火,丈夫谭某认为钱是他赚的。罗某拿出当初丈夫和她签订的那份协议书,要求他兑现当初的承诺,给付该给而未给的工资共计21000元。

案例二:2002年5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向丈夫讨要欠款的“家务案”,案件虽小,却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观点:

“家务劳动工资化”没必要立法

(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欢欢)

家务劳动本质上属于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的一部分。在我国,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这一现象,主要是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文化传承下来的,家务劳动工资化本身已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单独就其立法实无必要,其原因如下: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实际上是由经济利益作导向的,女性在家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现象已经逐渐减少。我国已在多项法律中对于男女平等做了规定,并对女性的权益保护做了诸多规定。况且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双方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约定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在财产协议中予以约定,在此之外单独规定家务劳动工资化实无必要;

其次,若夫妻双方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则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就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事项作出约定,若夫妻双方没有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况;
另外,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做了更多家务劳动未得到尊重这一现象更多的应该由道德去调整,如果付出更多劳动一方认为自身权益受侵犯,完全可以依据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义务这一规定来要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多做家务的主妇可要求相应补偿

(双峰县法院法官 陈焕军)

在一个家庭中,老公给老婆每月发工资。那么,这些工资也就是老婆的私有财产。这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如果老公拖欠工资,老婆可以诉诸法律。但孩子是共有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既然夫妻在金钱上“泾渭分明”,那双方应该商量每月每人拿出多少钱来给孩子交学费。还有双方的老人怎么办?自己管自己的还是丈夫花钱雇妻子?生病了医药费也要AA制?老婆住着老公买的房子是否也要交租金?然后再来个水、电、汽、油费平摊?要是有一天,老公有急事需要钱,是否也要打个欠条?利息又如何计算呢?……这些方面,无法立法判决,更无可操作性。

同时,中国是一个多农业人口大国,农村收入基本靠粮食收入,刚刚解决了温饱,向小康社会迈进中,有多少农村家庭丈夫拿得出现金为妻子发放家务劳动工资?

当然,如果家庭遭遇“第三者”侵袭,丈夫提出离婚,家庭主妇可以以“平时做家务较多为由”要求补偿——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我认为,张晓梅委员的这个提案虽然有一定道理,但离现实生活太远,执行起来难度太大,不具有现实意义。

■举措>> 

太太们的“御夫”术

2005年12月1日,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尊重家务劳动不但是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破性成果,也是男女平等的根本前提之一。遗憾的是,“主妇”目前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值得骄傲的词,因为与它密切相关的家务,一直以来都被社会和男人们所忽视甚至轻视。

上海著名的高知主妇、社交名媛夏鹤庭说:“我花的是自己的钱。我和丈夫只是分工不同,我把家里弄得井井有条,把孩子教育得很好,免除他的后顾之忧,也是创造了财富。家庭也是事业。家庭主妇相当于国家总理,什么事情都要管!”

也许,无论是从情还是从理方面,对老公须给老婆支付家务劳动费无立法必要,但家庭主妇(特别是全职太太们)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好自己的相关权益。

1、房产上要有你的名,存款至少要有40%登记在你的名下,倘若你们是一起创业,搞清楚他的资产。不用畏缩,因为那里面有为数不少的份额是你创造的;

2、首先从你丈夫的收入中扣去3%。别惊讶,你为他解除后顾之忧让他多赚到的远远不止这个数;根据英国的调查,妻子留在家中照顾家务的家庭,男人的收入比单身汉要高3%;

3、把股市大亨杨百万作为模范丈夫的典型介绍给你丈夫。这个算得上叱咤风云的人物顶住了一切非议和嘲笑,从1994年他妻子辞职当主妇起开始给妻子发薪水,原来是1000元每月,现在随物价上涨提升到了2000元;

4、让他给你买保险金或储存养老金。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事,马来西亚的公积金局早已提出让丈夫们给妻子开设公积金户口作为家务补偿;

5、学着像美国那位愤怒的主妇在《离婚技巧》里所建议的一样:为自己的婚姻绘制一张路线图,记下她们为丈夫和孩子们所做的每一件事,点点滴滴:“你做早餐了?记下来!你的女儿成绩优秀?记下来!你送孩子们去上学?也记下来!”一旦不幸碰到无良丈夫,离婚时绝对可以作为砝码;

6、倘若遇到无良丈夫并提出离婚,千万记得列举自己劳作过的一切,并找人证明——目前,经过修订的我国《婚姻法》已经对于家务劳动有了相应的规定:在离婚时,平时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更多的人,有权向对方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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