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领结婚证后发现丈夫9年前已娶妻生子

凤网 2010-06-29 阅读数 135819

发妻昨以重婚罪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 该男如何取得两张合法结婚证引疑问

  24岁的三水女子苏某恒怎么也想不到,与自己相处长达5年之久的丈夫陈某忠竟然早在9年前就已经娶妻生子。

  昨日,已经怀有身孕9个月的苏某恒委托其姐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令苏氏一家感到蹊跷的是,已婚的陈某忠到底如何取得三水乐平镇民政所为其颁发的结婚证表示质疑。

  昨日已经前往三水法院起诉丈夫重婚的另一当事人则直指苏某恒介入其婚姻,声称两人在办理结婚时早已知道陈某忠结婚的事实。而三水区民政局回应称,民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申请,如当事人虚假申报,责任不在政府部门而是由当事人承担。

  蹊跷:两个女人“共”一个夫

  昨天上午,记者见到了苏某恒的姐姐苏某萍。她告诉记者,妹妹苏某恒于2004年到深圳一家五金店打工时认识陈某忠,由于陈经常到其店中购物,两人逐渐熟悉。4年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

  苏某萍说,妹妹在深圳,而陈在三水,两人一个月只能见两到三次面,但随着时间的增加,两人感情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9年10月16日,两人到乐平镇民政所登记结婚,此后领到了三水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

  两个月后,苏某恒发现自己怀孕,两人随即在三水商业城附近租房居住。此后,陈告诉妻子,自己白天接装修的活干,晚上则到酒吧上班。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本月16日,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将苏某恒平静的生活打乱,此时,苏某恒已经怀有9个月的身孕。

  当晚,陈正在冲凉时,一个女人打陈的电话。苏某恒接电话后,对方询问她是谁。苏某恒说自己是陈某忠的老婆,没想到对方大叫起来:“我才是他老婆!”

  后妻——

  五年枕边人 竟是他人夫

  “这个电话把妹妹吓蒙了!”苏某萍告诉记者,当晚,妹妹为了弄清事件缘由,立即叫上陈某忠与对方女子相约在三水广场见面。两人见面后得知,对方名为范某珍,今年37岁,广西人。与苏某恒一样,范某珍同样拿出了她与陈某忠的结婚证。这时,陈某忠心知不妙,假装要上厕所后溜走,之后关机失踪。苏某恒这才知道,与自己相处5年之久的丈夫其实早在9年前已经娶妻生子。

  让苏某恒哭笑不得的是,这场婚姻闹剧在陈某忠的周旋之下,自己竟然在历时多年后都没有察觉。两人在交谈中得知,陈对苏某恒说白天接装修活时,实际是在范某珍家中。陈对范某珍说晚上酒吧要上班到凌晨,实际就是在苏某恒家中。

  骗局就这样一直持续下去,从2004年到至今已经长达5年多时间。

  前妻——

  “我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当天下午4时,记者在三水区法院立案大厅现场见到了另一名女当事人范某珍,其称将以重婚罪起诉丈夫陈某忠。不过,对于苏某恒所说的一切,范某珍断然否认:“苏某恒早在他们去登记结婚前就知道我是陈某忠的老婆。”

  范某珍告诉记者,早在2009年春节和同年10月时候,苏女士就和其母亲上门来“调查”自己,确认一下自己到底是不是陈某忠的老婆。当时她就对她们明确表示,自己早在2001年和陈某忠结婚,并且生有一子,但她们不相信她,因为当时陈某忠拿着一个写着“未婚”的户口簿,所以无论自己怎么说苏某恒都不肯相信。到今年6月16日,陈某忠重婚行为败露。

  范某珍表示,不仅要起诉丈夫重婚罪,还会继续要求获得房屋和金钱上的赔偿。

  质疑:结婚证、准生证是如何核发的?

  至今让苏某恒和范某珍无法想明白的是,既然陈某忠早在多年前已经娶妻生子,为什么还可以取得合法的结婚证和生育准生证件呢?

  在苏某萍提供给记者的结婚证和生育第一子女登记表上,记者看到,所有签章的地方均盖有三水区乐平镇政府和陈某忠户籍所在地广东台山市深井镇政府公章,在这些申请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陈某忠填写的均是初婚。此外,陈某忠提供的户口簿上赫然写着“未婚”两字。

  让苏某恒不知所措的是,如今她已怀孕9个月,而丈夫却爆出重婚,计生部门决定收回准生证。

  涉事男:“坐不坐牢是我的事”

  昨日下午,记者先后多次致电当事人陈某忠,对于苏某恒怀有身孕且已9个月大的事情,陈某忠表示“会把孩子生下来”。

  对于为何与两个女子登记结婚及是否知道这是重婚罪,陈没有回答,只是说自己是否要“坐牢”,那是他的事,以后再说。随后,他以在上班没空为由,晚点再联系记者就挂了电话。

  民政局:当事人填报虚假信息责任自负

  三水区民政局基层政权股陈股长对记者说,“这个事情民政部门不存在什么责任!”他表示,只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声明书等资料齐全,民政局就可以登记。结婚双方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特别标注有一行字“如有虚假,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当事人质疑民政部门没有尽到核查之职,陈解释说,广东省从2005年1月开始全省联网,2005年以后结婚的情况都能查到,陈某是2001年结婚的,有关资料可能就没输进文档,是无法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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