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被消费 女硕士去商场投诉被困3小时

凤网 2010-06-30 阅读数 255353

安徽省某高校在读女硕士,在号称“安徽第一百货品牌”的商之都商场持购物卡消费时,被告知所持购物卡内余额为零。因认为商场消费记录有误,该女硕士与商场发生纠纷,被困3个多小时。随后,其以人格权受损害,起诉该商场。

  案件背后,则是众多消费者所关心的———购物卡是否安全

  6月28日,仍在攻读硕士学位的陈女士站在了法院的原告席上,被告是号称“安徽第一百货品牌”的商之都商场。

  陈女士之所以起诉,是因为认为商之都商场在与她发生纠纷后,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

  1 持购物卡竟然发现“被消费”

  卡在我手上,从来就没用过,怎么可能会没钱了呢?

  事情的缘起,仅仅是一张购物卡。

  今年5月22日晚上,在安徽省合肥市一所高校攻读硕士学位的陈女士,到号称“安徽第一百货品牌”的安徽商之都旗舰店购物,挑中了一款手机。在收银台,陈女士拿出一张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储值卡结账。

  结果,工作人员告诉她,卡上刷不出金额,设备读出的结果是“过期卡”。

  陈女士赶紧到商场售卡处询问。工作人员答复说:这张尾号为“29”的卡,2009年3月份就已经被使用过了,卡上显示“余额0”。

  陈女士找到安徽商之都旗舰店的“客户服务中心顾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说,卡在顾客手上,顾客是怎么消费的,她也不清楚。

  “卡在我手上,从来就没用过,怎么可能会没钱了呢?”陈女士满脸不解。工作人员让陈女士留下联系方式,便于答复。

  5月23日上午,陈女士再次来到商之都,并从家里带来另外几张连号购物卡进行验值,发现尾号为“48”、面值为1000元的储值卡也“被消费”了。

  陈女士再次来到商之都“客户服务中心顾客接待室”,此前接待她的工作人员表示,尾号为“29”的购物卡的消费记录已经查到了:去年3月22日,有人连划10余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购买了一台“佳能E055D”数码相机的机身,这张尾号为“29”的购物卡就在其中。

  陈女士很不解:她曾到商场的多个收银台询问过,消费完的卡,收银台是不可能返还给顾客的,既然这样,现在尾号为“28”、“29”、“30”的卡都在她手上,这又该怎么解释呢?

  但没有人能答复她。

 

  2 到商场投诉被限制人身自由

  经了解,商之都提供的相机购买记录中提到的这款“佳能E055D”数码相机,并不存在。

  1天过去了,3天过去了,仍然没有人给她一个答复。

  5天后,也就是5月28日上午,陈女士和朋友再次走进商之都“客户服务中心顾客接待室”,接待她的是负责人沙某和主管徐某。

  沙某拿出一张电脑打印出来的消费记录给陈女士,上面显示,尾号为“29”的卡买的是“佳能E055D”数码相机,尾号“48”的卡去年5月28日买的是佳能镜头,价值10300元。

  “既然商场回收用完的卡,而这两张卡又在我手上,并且还是连号,会不会是有人复制卡或者商场的终端设备出了问题呢?”陈女士提出。

  主管徐某指出,卡是不可能被伪造的,刷卡机也是安全的。

  结果,就在能否拿走记录的事情上,双方发生争执。据陈女士回忆,当时,商之都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手抄,不能拿走原件,但是自己坚持要拿走原件。于是商场工作人员推推搡搡,不让其出门。

  陈女士和朋友边护着消费记录,边给当地媒体打电话投诉。

  几分钟后,接到投诉电话的安徽省当地的几家媒体赶到现场。此时,一位自称负责商场客服事务的负责人周某说,“我的答复,可以看作是商场的最终答复”。

  周姓负责人的答复是:第一,他们的卡是安全的,刷卡机也是安全的;第二,顾客用过的卡,是不回收的;第三,商场售出去的卡,不记名、不挂失。

  陈女士质疑道:问了商之都多个收银台,答复都是卡上的金额刷完以后是必须收回的,空卡不可能返还给消费者。能不能当场去商场内任何收银台问一下。

  该负责人拒绝了陈女士的要求。

  见双方谈不拢,几家媒体建议陈女士先离开,但遭到周某的拒绝,对方坚持要求她把消费记录留下来。

  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陈女士拨打110报警。几分钟后,附近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不久,商场同意她们离开。此时,陈女士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个多小时。

  后经了解,商之都提供的相机购买记录中提到的这款“佳能E055D”数码相机,并不存在。

 

  3 商场方要求不公开审理

  法官在有空调的房间里脱下法袍后宣布先休庭,申请回避之事,须向院长汇报。

  陈女士认为,作为公民,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商之都商场的侵犯。

  6月8日,在律师的陪同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商之都商场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损失共计7000元。

  开庭前,商之都以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不公开审理申请书》,但被法院驳回。

  6月28日上午,庐阳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开始后,原告申请审案法官回避,理由主要是:1、法官开庭前就带明显主观倾向评议案情。2、法官在开庭前就用言语贬低原告律师。3、法官在开庭前有“帮”被告的行为。随后,陈女士将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用书面材料递交上去。

  接到书面材料后,法官在有空调的房间里脱下法袍后宣布先休庭,申请回避之事,须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不一会儿,法官回来宣布闭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4 购物卡真的可以复制

  据了解,购物卡不但可以被复制,刷卡系统对复制卡也是无法识别的。

  早在今年6月初,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就起诉了安徽省首例克隆商场购物卡案。

  犯罪嫌疑人郭某是合肥市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在网上联系了一家伪造购物卡的“公司”,在向该“公司”提供了合肥某商场购物卡的卡样和相应费用后,分3次让该“公司”复制了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2000张,在网上公然进行兜售。

  因为缺乏防伪技术,商场真假难辨,假卡抢在真卡前使用,号码相同的真卡则因此作废。被害人张某就是在刷卡消费时,被告知卡内现金已经消费完毕,才向商场投诉从而引出其中的黑幕。

  据当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技术层面上说,银行卡、购物卡等电子信息卡均面临安全监管的问题。

  据商之都商场证实,该商场在其关键部位设置了监控摄像设施,且会视其摄像硬盘的储存量大小进行保存,不过储存的具体时间不定。

  陈女士说,如果商场能给她提供当天的监控记录,“一切就会真相大白”。

  事实上,早在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就曾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的现象专门下发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0年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不过,据调查发现,虽然禁令已经颁行多年,仍有很多商家在使用、销售购物卡,或以其他名义发行实为代币券性质的购物卡。

  鉴于目前购物卡消费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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