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恋杀女友丈夫 网恋6年对方不知其性别

凤网 2010-12-18 阅读数 307233

  同性恋女子锤杀“女友”丈夫

  ●辽宁“情哥”千里南下杀“情敌”,靖江“女友”网恋6年不知“他”是女儿身

  ●这对昔日“眷侣”在庭审时当场反目,一审后两人分别被判死刑和死缓

  今年3月份中旬,靖江新婚不久的朱某被人用锤子残忍杀害。警方锁定朱某妻子刘某及其辽宁籍网友胡某有重大嫌疑。落网后,令民警惊讶的是,一身男子打扮的胡某竟是一个女性!12月17日,千里来靖帮刘某“教训”其丈夫的胡某,被泰州中级法院一审判死刑,刘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协查通报上说凶手是男性

  民警纳闷:抓错了?

  3月17日清晨5点左右,家住靖江滨江新城区南环花苑2区的清洁工肖师傅,上班经过小区一幢宿舍楼前时,被眼前突然出现的一幕吓得魂飞魄散:花坛边躺着一名男子,血流满面,脑袋被砸开数个窟窿,天灵盖几乎被全部掀开。当值保安闻讯后立即报警。靖江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查,死者姓朱,今年24岁,去年10月下旬,刚和与他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刘某结婚。保安反映,当日凌晨3点多,朱某妻子刘某曾开车驶出小区。

  民警随即找到刘某询问情况。刘某对于丈夫遭遇意外,并没有流露太多悲伤,而是很镇定地解释,因自己身体不好,当时出门是找医生看病的。刘某的反常表现,让民警顿生疑窦。通过调取刘某QQ聊天记录等手段,刘某随即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刘某最终不得不承认,自己伙同网上恋人、辽宁籍“男友”胡某一起教训丈夫朱某的犯罪事实。

  民警调查发现,案发当天胡某已离开靖江,并登上了从上海至大连的T132次列车。靖江警方初步确定了胡某的穿着打扮,并获悉其左手无名指刺有一个“小海豚”的图案,中指戴着戒指,靖江刑警马不停蹄驱车急追T132次列车。

  3月18日上午10时,铁路乘警在T132次列车上发现了符合胡某特征的男子,平头短发,且左手无名指上有“小海豚”刺青。乘警迅速上前将其控制。为了防止其身上有凶器,乘警按规定要对其进行搜查。“你不能碰我,我是女的。”嫌疑人竟“警告”男乘警。乘警支队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出女民警上车接应,嫌疑人被证实确实是女性。“莫非抓错了,协查通报上说的明明是个男性?”乘警心里打起鼓来。被押解到大连乘警支队的胡某,起初装作一脸无辜,但随着靖江刑警的到来,胡某最后傻了眼,只得交代了自己伙同网友刘某,一起“教训”其丈夫朱某的事实。

  网恋6年:警局相见才知“情哥”是女人

  3月21日上午,靖江刑警将胡某带回靖江。在靖江警局,刘某怎么也不相信,她交往了6年的情哥哥胡某竟然是女儿身。

  原来,今年34岁的胡某,家住辽宁鞍山,其母亲共育有四个女儿,而这家人一心想要个男孩,胡某从小就被家人装扮成男孩抚养,她也常常忘记自己本是女儿身,造成日后对男人不感兴趣,偏偏喜欢温柔女性。2004年,胡某假称男性,通过QQ聊天以网名“诗雨”结识靖江女子刘某。感情升温后,二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两人曾多次在大连、南通等地“开房”见面,相互还拥抱、接吻过,但胡某多次暗示自己性功能有点问题,不能过夫妻生活,刘某一直也没有怀疑。

  根据公诉方指控,2009年10月,靖江刘某与同城的朱某结婚。婚后,两人常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因此对朱某心生不满,并多次通过网聊告知胡某。两人于是先计划“教训教训”朱某,将其打残,最后干脆商量将其杀害。今年3月初,刘某多次催促胡某,并提供4000元作为路费,胡某便从鞍山来到靖江。3月16日,胡某与刘某准备了锤子、汽车等作案工具,并商议了具体作案时间和地点。当晚9时许,刘某驾驶其租来的轿车,将胡某载至其所居住小区车库门前,胡某潜伏在楼下伺机作案。17日凌晨3时许,刘某按事先约定谎称胃疼难忍,要求朱某离家外出买药。当朱某到车库内欲取车外出时,胡某从一旁窜出,用锤子猛击朱某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致朱某当场死亡。

  庭审互咬:称“杀夫计划”由对方提出

  泰州市中级法院上周对这起离奇的杀人案公开开庭审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这对网上“眷侣”在法庭上竟然反目。针对审判员究竟是谁率先提出将朱某杀害“计划”的发问,她俩都称是对方率先提出的。庭审中,胡某辩护律师提出,胡某有同性恋倾向,有明显的性别认同障碍,对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异议,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状态进行鉴定。而法庭经查,胡某在犯罪过程中思路清晰,计划周全,行为有条不紊,且辩护人没有提供其家族成员曾患有精神病史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被告人胡某对其行为无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障碍。

  法庭同时认为,刘某提供作案时机和条件,胡某负责动手,两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但被告人胡某犯罪行为十分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一审判决胡某死刑。刘某罪行同样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供述了同案犯胡某的体貌特征,对抓获被告人胡某有积极作用,故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人共同赔偿死者朱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8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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