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妻子已经怀有他人骨肉8个月;离婚时,丈夫以此为由索取小孩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日前,广东清远城区法院依法对该起奇特诉讼请求说“不”。
陈某与何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4月19日登记结婚,那时何某已经怀有他人骨肉8个月。2004年6月陈某涛出生,此后,陈某、何某与陈某涛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1月起,何某与陈某分居。2010年6月陈某以与何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何某支付抚养陈某涛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相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应准许双方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某是否需要向陈某支付陈某涛的抚养费。因为结婚时何某已经怀有身孕八个月,可见陈某是明知的,而且婚后两个月,何某便生育了陈某涛,虽然陈某涛不是陈某的亲生儿子,但已经与陈某形成继父子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陈某对陈某涛负有抚养的义务,故陈某要求何某支付陈某涛抚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不予支持,同时驳回陈某要求何某支付精神损害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