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前买房或属个人”让女人吃亏? 

凤网 2010-12-21 阅读数 475914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邓魏 实习生 陈思

婚姻中的房产和外遇该如何处理?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和外遇等全部涉及。但这个消息一出来,并没让很多人特别是女人吃一颗定心丸,反倒引发了更大的争议。

新规: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却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的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

声音:女人吃亏了!

自11月16日关于《解释三》出台的新闻见诸网络后,立即引发巨大争议。截止到11月17日上午10时,新浪网的留言即达到9480条。

记者阅读了多条留言后发现:对于《解释三》的此次出台,大部分人表示不理解。

网友乐天珍妮说:“如果离婚是因为小三,房产还是男方的名字,离婚房子还归男方,那也太说不过去了吧?当老婆的有啥好?不当老婆起码自己那份收入还可以归自己,结婚了都付出给家里,离婚一无所有。结婚不如同居。”

网友金升说:“关于房产这块,婚后存在按揭的,肯定是夫妻双方都存在付出,可能一方在付按揭,另一方也可能在承担吃穿等费用,即使一方不出去工作在家里承担家务等事宜,那是无形的付出,法律怎么能这么决断呢?”

记者随即通过网络采访了多名女性。她们认为:在中国婚姻习惯中都是由男方购置房子,女方购置家电及一切相关物品,且男方购房时基本只要付首付款,而还款行为大多发生在婚后,婚后的还款难道不是夫妻在共同还款吗?“如果仅依某些专家的观点修改《婚姻法》的话,吃亏的是我们女人,那谁来维护女人的权益呢?”

不过,仍有部分网友支持《解释三》。网友临风说:“法院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很好,保护了房屋实际购买者的利益,防止了骗婚骗房者的企图,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既有冲动性离婚,也有冲动性结婚,难道要用房产来保持错误的婚姻吗?”

网友春令说:“这方案堵了灰姑娘通向幸福生活的渠道!”

 

律师: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欢欢说,现实案例中,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解释三》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
宋欢欢认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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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讨钱:买房的那5万元还给我!

法官:恋爱中,赠予钱财要谨慎

今日女报/凤网特约记者 邓定桥

近日,永州市东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曾经亲密幸福的一对恋人,如今却对簿公堂。最终,小龙不仅失去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曾经的初恋男朋友最后资助的5万元也没留住。

列车上邂逅“林妹妹”

朱某系沿海某一外贸公司的业务员,事业上还算顺心,但生活上却不尽如意,由于工作的原因总是需要外派,全国各地来回漂泊不定,已过而立之年的朱某经数次恋爱以后,最终没有成立一个温暖的家。

2007年,朱某坐火车从深圳到桂林出差,邂逅永州女子小龙。小龙在永州车站下了火车,临走时非常乐意地给朱某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此后,朱某和小龙虽然由于家庭及工作的原因天各一方,但两人平时通过电话和短信来尉籍彼此的思念之情。不久两人便坠入了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9年,小龙在工作地点附近永州市区龙溪花园看中了一套房子,尽管再加上家里父母的资助仍然少一部分房款,由于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不久,囊中羞涩。小龙只好给朱某发了一条短信,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朱某,并希望得到朱某的资助。

看见短信后,朱某很快把5万元现金汇到了小龙的账户。新房经过装修以后,朱某与小龙约会更方便了,次数也更多了,一对恋人沉侵在幸福之中……

 

不当得利应返还

想到女儿要远嫁他方,小龙的父母坚决反对这门亲事。小龙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后,决定与朱某分手,电话号码也更换了。

朱某也只好无奈地接受了分手的事实。但自己也不能人财两空。于是朱某在小龙的QQ上留言:既然你已经情断意绝,那你把借我5万元买房款还给我。

小龙很伤心,自己毕竟把最美好的东西都给了他,给我那点资助怎么还要索回,我的青春损失该怎么算。小龙断然拒绝。

看到小龙的回复,朱某愤然起诉。用一纸诉状将昔日的心仪女友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朱某确实曾给被告小龙的账户汇款5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但不能就此认定此款属于借款性质。然而,对于寻常百姓来说,本案所争议5万元款项是一个不菲的数目,被告小龙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便推定该款属于赠与性质,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小龙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5万元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审宣判以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连线法官>>

类似案情一:彩礼返还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龚后行法官

在类似案情中,婚约财产纠纷即返还彩礼占了大部分,现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婚约期间由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不得已而给付,彩礼的给付又一般在婚约男女双方的父母之间进行,而且彩礼往往都是一笔不菲的数目,动辄数万元,一旦男女双方婚约取消,就产生了彩礼返还的问题。

关于彩礼的返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类似案情二:赠与行为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芳: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表明,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的类似案件也有不少。恋爱过程中,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恋爱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小额经济往来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比如一个男孩子喜欢上一个女孩,为了讨得女孩子的欢心,经常请女孩子吃饭并且经常送花,送小礼物等等,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交关系,双方各自的支出只能认定为恋爱社交行为的正常支出。对于大额的经济往来,也要视个案情况,根据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及赠与方的目的与经济状况来具体判断,而不能一概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彩礼。这样才能防止一些人在恋爱期间为讨对方欢心出手阔绰、一掷千金,达不到目的再借公权力追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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