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师利用给新娘化妆的机会拍摄了化妆前后对比图,随后发布在开心网上被疯狂转载,新娘莫名成“网络红人”,双方协商不成,新娘恼怒流产后一纸诉状将化妆师及其工作室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令化妆师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邓某通过网络揽客经营化妆业务。2010年5月,王某通过网络找到邓某,双方约定邓某除了为王某进行婚礼化妆外,还免费为王某拍摄婚礼照片。2010年5月28日,邓某为王某进行婚前化妆,她在化妆过程中为王某提供免费拍摄服务并为王某拍摄婚礼照片。此后,王某发现,在邓某注册的“开心网”的相册里上传了很多新娘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其中一张就是王某。这张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被网站疯狂转载,先后出现在开心网、搜狐网、猫扑网等网站论坛上,很多网友对王某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发表贬低性评价并将照片相互转发使得照片在网络上广泛散播,反复删除不尽。
王某起诉称,网友对照片发表的贬低性评价,使她和丈夫在工作上受到影响,生活中也受到亲戚朋友的非议,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加上忙着删帖,导致她流产,因而要求邓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邓某书面赔礼道歉,在所有侵权的网站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邓某称,他将照片制作成化妆前后对比照片以及将照片电子底版存储至开心网个人图库中是一种仓储行为,并且其在开心网的个人图库是加密的,并不对外公开,王某的照片被转载是因为有人从其加密图库中将照片盗取,其并没有故意公开照片。此外,邓某还称,在发现照片被转载后,他就赶紧与删帖专业机构签订了删帖合同,删除被转载的照片。邓某认为,在这起纠纷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而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将自己制作的王某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上传到她在网络上注册的相册内,但邓某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导致王某的化妆前后对比照片被转载,并遭到贬低性评价,使王某遭到精神损害,因而邓某应对没有尽到保管其摄影作品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邓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且停止侵权行为,负责删除相关网络材料,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