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禄食品公司“染色馒头”被央视曝光后,上海市工商部门当晚便开展紧急清查,下架封存了该公司生产的馒头1.6万个。同时,上海市质监局等部门当天第一时间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调查处置,现场封存成品馒头1.72万个。国家质检总局发言人表示,已明确要求严查严办,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在“染色馒头”事件被媒体公开曝光之后,当地以及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行动不可谓不迅速、态度也不可谓不坚决。但是这种事后“救火”式的迅速和坚决,又让人有种尴尬的滋味。这正如一些网友质疑的,“监管部门早干什么去了”、“媒体不报道,监管部门不知道,事情一出吓一跳”?
网友的质疑或有偏激之处,但质疑背后又确乎是不乏现实依据的。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瘦肉精”事件,其形同虚设、层层失守的监管事实,就是一个鲜活而惨痛的例子。而回顾此次央视对于“染色馒头”的报道,同样不难发现雷同于“瘦肉精”事件的监管现实。如盛禄食品公司办公室人员就曾这样告诉记者:“一个月抽查一次,他们来检查,我们就把东西拿到办公室给他们检查,不让他们去车间。”
监管人员甚至连生产车间都未进入,便完成了对“染色馒头”的“监管”。如此,每天高达3万个的不合格“染色馒头”大肆招摇过市,也就不足为奇。而这样的“监管”现实也表明,当地监管部门确实存在严重的渎职嫌疑,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据《刑法》,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按照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可立案查处。
“染色馒头”每天上市多达3万个,且已“卖了几年”,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显然都早已超过上述立案标准。更不用说,“染色馒头”对消费者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其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又远不是简单的“经济损失”能计算衡量的。
针对“瘦肉精”事件,最高检察院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此次“染色馒头”事件,显然正是上述“排查一批”、“立案侦查一批”的一个很好的契机。这也就是说,面对“染色馒头”,目前我们不能只由着监管部门自说自话地“紧急清查”、“突击处置”,相关司法部门也要尽快启动针对这些监管部门自身的、有关渎职犯罪的“紧急清查”和“突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