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侵占公用通道 熊毅敏实名发帖举报后被告网络造谣

凤网 2013-10-15 阅读数 440126

9月25日,熊宗喜向记者展示认定刘建平所建头门违规的红头文件。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事件:实名发帖被指网络造谣侵权?

“我是军队自主择业干部熊毅敏,家在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现仅我父母在此居住……我家后门是通往外面的一条巷子,此巷子自从形成起一直是公共通道,几十年来街坊邻居和睦相处,相安无事,但自从刘建平买下我们隔壁这座房子,宁静和睦的生活从此被打破……”8月25日,一则标题为《局长侵占公用通道私建庭院,雇凶打人,无法无天》的网帖在常德某论坛出现,立即引起网友关注。熊毅敏声称,临澧县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刘建平不但霸占了公用通道做私建庭院,还叫人打伤了他把车停在公共通道位置的弟弟。

网帖发出一个月内,引来诸多评论,但褒贬不一。一种是“人为恶,祸虽未至,福已远离,希望局长不要违背天理。”;另一种则是:“熊(毅敏),网络攻击、诽谤、诋毁他人能解决根本问题吗?请停止无理行为。”对于后者,熊毅敏有些激动。

不料,发帖后不久,熊毅敏接到了临澧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案由:网络发帖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10月10日下午,熊毅敏之父亲熊宗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熊毅敏在网上论坛实名发帖举报是无奈之举。因为,自己为此屡屡受气,小儿子熊祖伟也因此被刘建平喊人殴打致伤,且迟迟没有得到说法。

10月11日上午,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四小时的庭审中,熊毅敏据理力争。最终,原告刘建平主动提出“希望庭后双方协商调解处理”的建议,熊毅敏最终点头应允。

庭审刚一结束,熊毅敏就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坦言,对于刘建平提出的调解建议,他并不看好。“我不觉得和他能谈成,因为在这之前,我们家主动找了他几次,他都躲着不见。”

熊毅敏说,开庭前的10月8日晚,刘建平委托附近居民蒲志友(化名)向家人提出两条和解建议,“一是希望我们家不再要求拆除他家的违章铁门和水泥门墙,还是像以前一样,给我爸妈配钥匙,自由出行;另一层意思,就是如果我们家不这么做,继续追究下去,当初他参与打架的小舅子被拘留释放出来后,要是对我弟弟(指熊祖伟)做出什么事情,和他自己没关系”。

 

原因:十年邻居,因公共通道反目

在熊毅敏看来,刘建平的“建议”并非积极调解,更多的是种威胁。不过,让人想不到的是,刘建平不光是熊毅敏同年入伍的战友,更是其父熊宗喜相处10年的邻居。

熊宗喜回忆,2003年下半年,刘建平买下该房,不久,刘建平就提出要私建庭院。“他当时跟我说为了我们两家安全,他负责修建道头门,并给我大门钥匙,保证出行自由。”熊宗喜说,当时他没多想就同意了。

几个月后,熊宗喜发现头门的普通锁已换成电控门锁。“当我因此找他要钥匙时,他拒绝了,只说‘你有事进去就打我电话给你开门’。”熊宗喜说,他当时选择了忍让,“那时要想通过后门小巷买煤或是运东西都要事先打他电话开了门才能进出。”

2012年5月的一天,刘建平有了大动作。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一份由熊宗喜草拟的《请为老人讲讲公道》求助信中看到以下内容:“他(指刘建平)为尽早将这约100平米的公用通道占归己有,曾出资3000元想购买我家后门墙根处一块近10平米的小菜园。我知道菜地是公用通道,小菜园也只是临时种植,土地不属我个人所有无权买卖,最后被我拒绝未达成协议。但不成想同年9月19日,刘建平趁我不在家,将我的菜地铲除并抹上水泥,还说‘这土地是我买了的,你还不知趣,我让你种了这么多年菜你还不满意,这路我不让你走就不让你走,我要把你的后门给封了它’。”

随后,熊宗喜找临澧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要求做出处理。2012年9月25日,《关于刘建平违规建头门调查处理意见》的红头文件公布,上面显示:“刘建平未经规划许可违规修建头门,占压公用通道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限令其与相关共用权利人协商,若协商无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建筑。”

熊宗喜说,他拿着红头文件却找不到刘建平,只好找到县国土局提出土地确认申请。记者在临澧国土资信告字[2012]第2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上看到:“经查,刘建平所建头门不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

凭着以上两份红头文件,今年3月10日,熊宗喜才最终在居委会治安主任彭金国的调解下拿到了进出头门的钥匙。

变故:车停自家后门被指占用他人地盘遭人围殴

就在熊宗喜认为事情已得到圆满解决时,不想五个多月后,变故又生。

今年8月21日下午6时许,熊宗喜的小儿子熊祖伟及其妻罗先枝开车回家看望父母时,将车停靠在家后门的公共通道内。

“这个位置是我以前和刘建平共同商定的。”熊祖伟说,“但没想到当天刘建平却说‘这个地方你以后临时停一下可以,但不能长期停’。我问‘为什么’,他就说‘这是我的地方,我让你停你就停,不让你停就不能停’。”

双方矛盾顿起,就在两人争执之时,“刘建平打来电话叫来了几个人,一个身穿黑背心,手臂上有文身的男子先是从后面抱着我,后来用手臂死死套住我的脖子往后压,一个是他的姨夫子(即连襟),紧紧抓着我的右手不放,最可气的是他的舅佬(即妻弟),一边骂一边用脚踹我。”熊祖伟说,自己被几人围打后几近昏迷。

“因故被他人用钝器(如徒手伤)打伤额部、颈部,抓伤右前臂,导致额部左侧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这是一份时间为2013年8月22日,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为熊祖伟组织鉴定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对于熊祖伟所言,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随后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刘建平的询问笔录中得到了证实:“我打了电话后,不久就来了几个人,一个是我姨夫子,他拉着熊(祖伟)的手,一个是我舅佬,在前面踢,但抱着(熊祖伟)的那个人我不认识,只记得穿了件黑背心。”

事后,随着公安机关的调查介入,相关单位领导很快做出调解处理的指示。“我们家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对方拆除违规头门,分清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医药费就可以了。”熊祖伟说。

四天后,双方调解依然陷入僵局。直至8月25日下午,远在浙江打工的熊毅敏得知弟弟被他人围殴迟迟没有解决后,遂在网上实名发帖,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调查

“只要恢复头门,一切好说。若封堵后门,可给予赔偿”

对于熊家的诸多说法,刘建平会如何看待?又将给予怎样的说法?2013年9月25日晚8时许,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刘建平家,此时,所占公共通道的头门已拆并放置一旁,但门墙尚未拆除。记者致电刘建平提出采访要求,刘建平回复:“我现在不想和记者见面,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找我们领导,他们都知道。”

随后,在记者再三要求下,刘建平最终同意与熊家在自家进行协商调解并由居民蒲志友做调解员,但“不希望记者现场见证”。一小时后,双方调解仍未达成一致。

而据当晚的调解录音得知,刘建平表示能在调解中让步的唯一条件是不得拆除头门。“只要恢复头门,一切都好说,现在你们家(指熊宗喜一家)后门的小屋也因违章建筑被拆除了,基本上没怎么用了。如果你们愿意将后门完全封死,不从后门出入,我愿意给你们一些钱。”刘建平如是说。

声音

“刺青黑衣男”系厨师,将尽力促使双方和解

临澧县地税局副局长邹纯生

“事情发生后,当时刘建平打了电话后,随后来了四个人,一个是附近的邻居,一个是他的姨夫子,一个是他舅佬,因为他舅佬在餐馆工作,随后来了个厨师,也就是那个身上有刺青的。”10月11日下午,邹纯生表示,以上都是自己从当地派出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

当问及单位处理态度,邹纯生向记者承诺将尽力做到以下三点:一是督促刘建平尽快拆除违章头门及门墙;二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三是做好善后工作。“至于医药费赔偿、责任落定,关键还要看公安检察机关调查的结果,而在此之前,我们单位会尽力促使双方和解并达成一致。”

近日将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临澧县控违拆违办稽查大队书记陈林

去年9月,我们接到熊宗喜的举报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下达了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让违章建筑的房主刘建平在规定时间协商调解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自行拆除。由于刘建平不拆除违章建筑,我部门已经与当地居委会以及辖区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在今年9月2日又重新下达了控违拆违工作交办通知书,该通知书已经上报市级单位,近日将联合执法将其拆除。

讨论

网络举报有哪些风险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冬林

就目前来看,网络举报是个公开的举报,应该说,比传统的举报风险要大得多。尽管与传统举报方式相比,网络举报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但也同时具有难以预测的缺陷。首先,对信息真伪的甄别存在困难,网上举报往往遭遇删帖或泥牛入海的情况等。其次,即便是匿名举报,但网络是透明的,容易给举报者带来风险,危及人身安全。第三,网络线索太过简单,不利于检方调查,如果举报材料不完整造成检举内容失实,容易给被举报方带来名誉上的不良影响,同时,举报方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举报注意事项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希

从目的上看,网络举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类举报在线索材料掌握充足的前提下,可考虑实名举报,留下真实信息,方便检方联系核实;另一种就是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行为。这类举报,举报方需慎重,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而通过网络大肆传播,极易出现网络诽谤,于人于己均不利。

相关条文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据今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得知,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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