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保育员虐待多名幼儿,获刑9个月,且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

凤网 2018-08-24 阅读数 420821

据潇湘晨报报道 午休时间,长沙方舟幼儿园大班一名没有睡觉的幼儿,遭到该园保育员邓某打耳光。

遭到邓某粗暴对待的,远不止一人。经查,该班多名幼儿遭到过邓某的粗暴对待。随后,邓某被警方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事拘留。

近日,长沙芙蓉区法院依法判决邓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此外,法院还对邓某做出职业禁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教育、保育、看护类等相关职业,期限为5年。

今年1月底,一段幼儿园内的监控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在长沙芙蓉区方舟幼儿园内,一名男童在午休时遭到一名黑衣女子扇耳光、用衣服抽打……

黑衣女子是该幼儿园的保育员邓某。8月22日,记者了解到,芙蓉区法院近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邓某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法院同时采纳了芙蓉区检察院建议,对邓某做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教育、保育、看护类等相关职业的职业禁止。

监控显示保育员殴打幼童

1月20日下午,有一名孩子家长通过监控发现,该幼儿园大班的保育员邓某在照顾孩子过程中,对孩子做出了粗暴之举。次日,多名家长来到幼儿园"讨说法"。

这段监控记录在1月12日中午12点40分左右,到了午睡时间,孩子由于没睡觉,被保育员邓某连续掌掴。拍下监控的孩子家长透露,之所以查看幼儿园的监控,是因为儿子表达出强烈的厌学情绪,称"老师很凶"。

据媒体此前报道,该班另一名受害者称,因为不听话,也遭到过邓某殴打。"打的是头和脸。"经过调取监控显示,该幼儿园多名儿童均被动粗。

有家长表示,除了动手之外,自家孩子曾由于"吃饭慢"而被赶到厕所吃。

1月21日上午,芙蓉区教育局会同公安部门,召集方舟幼儿园法人代表、园长及30位家长就幼儿园保育员邓某体罚幼儿事件召开协调会,向方舟幼儿园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幼儿园立即停课整改,退还整改期间幼儿所有相关费用,并取消该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性补助资金。随后,涉事保育员邓某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芙蓉警方刑事拘留。

据悉,被告人邓某于1月期间在幼儿园内对张某某等多名幼儿采取扇耳光,击打头部、背部,拽扯身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邓某体罚、虐待幼儿的行为,违背了其保育员职责所要求的特定义务,更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

检方发出职业禁止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此次,芙蓉区检察院以《职业禁止意见书》的方式,预防被告人再犯罪,保护未成年被看护人利益。芙蓉区法院一审采纳该建议,对邓某作出上述职业禁止。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介绍,职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对特殊犯罪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的一种特殊预防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分子重蹈覆辙,再次实施利用职业便利的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职业禁止在于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职业资格、条件从而实现预防相关犯罪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职业禁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职业禁止是禁止有前科的,有恶劣习惯、秉性的人,从事一些特定的工作,这种预防很有必要,有一些违法行为是有习惯性的,有可能是重复的。这是对未来违法行为的一种预防,也是对特定领域对象的主体权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黄捷表示,职业禁止的落实,首先社会所有主体应该尊重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在接触到相关行为人时,要进行考核,比如审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要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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