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药”禁令已过百日,药店和微商仍顶风出售“药妆”,且不能提供临床数据

凤网 2019-04-29 阅读数 393338

Photo by Linda Prebreza from pexels.com

近年来,“药妆”在化妆护肤品市场非常流行。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明确现行法规层面不存在“药妆品”概念,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均属违法行为。

目前,禁令发布已百日有余,“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知名“药妆”生产、销售品牌已纷纷去“药”,但仍有部分商家继续打着“药妆”旗号推销产品。

多地清查“药妆”,一些品牌纷纷去“药”

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国家药监局于1月31日又下发了《关于开展违法宣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清查工作的通知》,广东、江苏、山东、四川、宁夏等多地开展飞行检查、排查,清理违法宣称“药妆”的产品。仅广东省药监局就依法处理了162个违法宣称的化妆品。

在北京、成都多家大型商场超市、护肤品店、药店,记者发现,大部分化妆品的标识已看不到“药妆”字样。例如,优贝施进口药妆店删除了“药妆”字样。“在禁令出台当天,优贝施就通知全国所有门店去除‘药妆’元素。”优贝施总经理王轶豫说。

此外,与优贝施合作的知名化妆品品牌也纷纷作出反应,一些日本化妆品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也在中文标识中去除了“药妆”的字眼。

仍有药店和微商顶风出售“药妆”,不能提供临床数据

在很多消费者概念里,“药妆”就是由医药专业人士研发,是“药品+化妆品”的产物,比普通化妆品安全且效果明显,因此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前瞻产业研究院曾发布数据,2017年中国“药妆”市场规模达到625亿元,年增速在20%左右。

“事实上,‘药妆’就是国内市场制造出来的词汇,很多消费者的概念也多是通过广告宣传获得的。”中国医师协会皮肤科医师分会副会长项蕾红表示,产品要么是药字号,要么是妆字号,我国法规上根本没有“药妆”概念,只有功效型化妆品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等多数国家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和机构,都没有认可“药妆品”的法规地位。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皮肤科教授李利说,近年来,化妆品企业攀“药”成风,一些小厂商打着“药妆”旗号跟风欺骗消费者,这在祛斑、祛痘、美白等宣称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中更是常见。

一些药房也跟风销售“药妆”。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不少药房出租柜台给此类化妆品经销商。项蕾红表示,目前国内摆放在药店售卖的护肤品绝大部分没有经过疗效检验。

国家药监局的禁令,给“药妆”销售“贴了封条”。但记者日前暗访百康药房北京甜水园分店时,导购员仍声称药房卖的都是“药妆”,比普通化妆品效果好。记者进一步追问是否经过临床检验时,导购员含糊地说:“我们这儿的‘药妆’大都是药厂生产的。”

近日,记者在朋友圈里搜索,仍看到很多微商用“药妆”包装化妆品。一家卖“药妆”面膜的商家声称,产品是与医院合作研发的,有中药精华提取物,但当记者要求出具临床相关数据时,商家不再回复。

未来应提高功效型化妆品生产与宣传门槛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国家药监局的“药妆”禁令,进一步厘清了药品与化妆品的界限,保护消费者免受“三无”产品的伤害,且有利于推动行业重新洗牌,促进化妆、护肤品市场的净化与发展。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家首次对“药妆”出台禁令。早在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曾发布通知,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2011年又再次指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市场对于功效型化妆品还是有需求的,市面上也存在不少具备确切功效、高安全性的化妆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主任赖维认为,对这类产品可以优化定义和分类,帮助消费者精准选择。

专家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系列细化配套措施,提高企业生产此类产品的门槛,如果宣传具有特殊功效,必须进行临床试验,并出具相应数据。项蕾红还提出,在销售宣传时给予产品分级标识,等级越高代表安全性越高,让消费者选择化妆品时更有依据,钱花得更明白。

广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护肤品时要注意成分配比和产品说明,所有宣称“药妆”的产品都是违法的。此外,要特别警惕非正规渠道兜售的所谓“药妆”,如果看到此类产品,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文/刘娟 毛一竹 董小红)

原标题:《去“药”禁令已过百日,“药妆”是否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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