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进电梯撞到孕妇,法院怎么判?

凤网 2022-03-24 阅读数 60035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朱泓江

“楼下单车棚太小了,晚点回来就没位置了,家里充电还便宜”“我自己会注意用电安全,小心点就没事”……
你是不是经常在电梯里遇到有人把电动车推进来,还这么振振有词?

如今,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动车随意进出载客电梯的现象也逐渐增多。电动车搭乘电梯,放在楼道充电,不仅会加重电梯的负荷,也存在安全隐患。

我们今天要关注的是发生在长沙的一起电动车进入电梯导致孕妇早产的纠纷。看看法院怎么判?


飞来横祸:电梯里孕妇的肚子被电动车撞到

2021年2月4日晚上9点43分,怀孕33周多的杨韵与丈夫跟往常一样搭乘电梯上5楼。

就在这时,一辆电动车被一名男子推入了本就狭小的电梯间,车的主人是住在16楼的周煌。

过了一会儿,电梯到了5楼,杨韵要出电梯,但由于空间狭小,需要周煌将电动车暂时推出电梯,周煌随即将电动车后半部分推出,想要腾出位置给杨韵。

杨韵走到一半,周煌却突然拖动电动车,电梯舱门轻微震动了一下,发出了钢铁碰撞的响声,不幸的是,电动车尾部直接撞击到了杨韵的腹部。

杨韵立马就觉得腹部持续发紧,她回忆起之前腹部的感觉,对比发现,经过这一撞击后胎动明显减少,于是杨韵与丈夫和周煌一同前往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进行检查。

检查后,医院给出了诊断:存在血窦可能,且宫缩规律,面临早产危险。医生当即安排杨韵入院。

当时,医院要求支付15000元住院费用,在场的周煌称手上资金不足,通过微信形式支付了9000元。

入院后,医生经检查认为杨韵因外伤可能导致胎盘早剥,又长时间持续规律宫缩,建议她保胎。

而就在入院保胎22天后,杨韵突然见红,医院即刻安排了剖宫产,她的孩子就这样早早来到了人间。

杨韵觉得,是周煌将电动车推入电梯这一行为,造成自己外伤,导致自己的孩子早产,还产生了庞大的医疗费用。从那天后,杨韵的情绪极不稳定,精神和生理的双重创伤打击着这位新妈妈。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7万余元

事后,杨韵与周煌经过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达成共识。

最终杨韵将周煌告上法庭,案件经过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煌违反《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相关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且周煌在明知杨韵系大月份孕妇行动不便的情形下,未尽到方便后者通行的义务,最终因电动车倾斜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杨韵系足月生产,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周煌的侵权行为对造成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正常生产时需承担的具体医疗费用数额,最终,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酌定判决周煌承担杨韵60%的医疗费,并支持杨韵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周煌赔偿杨韵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审理中,周煌辩称至本事件发生当日止,涉案小区并未有严禁推电动车进电梯的规定,自己此前推电动车进电梯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但法院认为,建筑楼栋中的电梯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安全出行通道,被告将其电动车推入小区住宅电梯内明显违反《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相关规定,且其在原告出电梯时未将电动车推出电梯以方便怀孕的原告通行,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辩称事发时其所在小区并无关于禁止电动车进电梯的规定,但近年来,因电动车进入电梯及高层住宅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害,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人都有自觉遵守的义务。

因此,即便其所在小区未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亦不构成被告免除对原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电动车“登堂入室”不能漠视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卿斌是此案的法官。他说:电动车“登堂入室”,绝对不能漠视。而且在本案中只是一起民事纠纷,但如果构成重大后果,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本起案件中,事件本身构成了一定的伤害性,且非常典型。

在庭审中,被告人以小区没有张贴公布关于电动车规则为由进行抗辩,事实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一般来说,法官在基于法律进行司法判断时也要参考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看法,是一种普遍认知。在案件中,法官会基于常识、常理、常情进行充分考虑。当下,电动车引发的火灾案例并不少见,电动车入户、进电梯早就成为了一种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是一种社会共识。就这点而言,被告方必须承担责任。

卿斌同时也提示大家,小区居民日常活动时一定要在行使本身权利的同时,注意履行义务,包括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注意旁人安全,形成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据悉,本案是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在案件办理后,《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问题进行了具体表述: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其中提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规定也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同时,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他山之石
四川:“电动车禁入电梯”被地方立法

四川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电动车禁入电梯”被写进这部四川地方立法,据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这一规定,在物业管理立法中,尚属首次。

如果违反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遵照《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武汉:鼓励安装设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

据悉,武汉市新修订的《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提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据悉,本次修订除专门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外,还涉及到消防机制问题。

《规定》还提出,消防救援站保护半径外的有关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单位小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等。

在消防处罚方面,《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如在违反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额度上,从“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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