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中学生歌厅酒后玩耍受伤,谁担责

凤网 2022-09-01 阅读数 21195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近日,随着“熊孩子电影院踢人座椅,女子制止后反被家长踹伤”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关于“熊孩子”的讨论越来越多,不少网友纷纷诉苦。

“熊孩子”这个词,现在常被用来形容年龄小、脾气大、不懂事、调皮的孩子。他们往往会做一些在大人看来不可理喻并带有破坏性的事,让人生气却又拿他们没办法。但也有“熊孩子”在冲动玩闹的同时,不小心伤害了自己,产生了法律纠纷。

怀化市芷江县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熊孩子”的案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熊孩子”酒后受伤,父母将歌厅告上法庭

放假本是一件令人高兴放松的事情,但是怀化市芷江县的吴力(化名)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假期里,13岁的吴力和同学施强(化名)相约到了县城里的一家歌厅内玩耍,由于没有父母的约束,两个人下单一共购买了10瓶鸡尾酒和啤酒,一边唱歌一边喝起了酒。

吴力和施强两个人喝着喝着,觉得没有意思,又打电话联系了8名同学,把他们叫来了包厢。在酒精的催化下,大家在包厢内玩闹了起来。

玩闹的过程中,吴力误以为同学小邢(化姓)不让他进入包厢,便从小邢的背后上前猛踢包厢的门框。在重力撞击之下,房门的玻璃被踢破了,导致吴力的右小腿被玻璃刺伤。很快,吴力被在场的同学和歌厅的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前后在医院住了38天,产生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事件发生后,吴力的母亲吴娟(化名)找到了歌厅以及施强、小邢和另外一位在场的小蒋(化姓)三人的父母,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但都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吴娟将歌厅和施强、小邢和小蒋以及三人的父母都告上了法庭。

 
父母担主责,歌厅担次责,同行人员不担责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吴力在事发时是一名已经年满12周岁的在校学生,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应该已经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同样应当知道未成年人不能饮酒。但他依旧选择和同学进入歌厅玩耍并饮酒,导致酒后踢门受伤等一系列事情。在这起事情中,吴娟作为吴力的母亲,没有尽到预防并制止吴力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还饮酒等不良行为的义务。因此,法庭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应当归责于吴力本人和他的监护人。

涉事歌厅作为营业性娱乐场所,没有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的标志;在原告吴力和被告施强、小邢、小蒋前来消费时,歌厅的工作人员没有要求他们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不仅如此,歌厅还向吴力和施强出售酒水。因此,法庭认为歌厅的放任行为属于未尽安全义务,虽然吴力受到的伤害并不是歌厅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酌定歌厅要对吴力因为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

而同行的施强、小邢、小蒋和吴力相互邀约外出游玩是正常的交往活动,并没有过错,同时,他们的行为也并不与吴力受伤构成因果关系,所以三人和他们的监护人并不需要对吴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判决,最终,吴力及其监护人承担了此次事故的主责,而歌厅因为未尽到安全义务,需要承担20%的补充责任,赔偿吴力和吴娟各项经济损失9235.64元。


法官提醒

父母和娱乐场所要自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识别能力

芷江县人民法院提醒,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法律条文对此进行了规定,比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在内,都属于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社交、联谊、娱乐的场所,它有自己特定的消费对象,对成年人是开放的。娱乐场所一般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娱乐场所经营者要自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识别能力,违反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形采取警告、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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