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有专家表示,此次“大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比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
近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分别采访了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妇联干部,来听她们讲一讲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反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是重要亮点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薇薇)
曹薇薇认为,自 1992 年颁布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历经两次重大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这一立法体系为争取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指导地方立法、司法救济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为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了新任务。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是为了适应出现的新形势和解决新问题,回应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和落实性别平等的现实需要与挑战。
曹薇薇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贯彻落实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到了令人关注的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职场歧视问题、农村土地权益等问题,甚至在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中,提出了反对恋爱PUA(情感精神控制)和分手暴力;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住宿经营者应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明确了住宿经营主体在维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时的责任和义务。
她表示,这些都体现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时代前沿性;更加贯彻落实《宪法》,和同阶位法律更为协调,更加衔接下位行政规章和地方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互相呼应,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关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条设置更为精细;新增加的“救济措施”中,关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救济体系的法律表达更为详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各级妇联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在第九章的法律责任中,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有关部门的职权和义务更为明确详细,更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落地和实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牙齿”
(湖南省律协婚家委主任、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万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很多的亮点。”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作为一名专注于妇女儿童维权的家事律师,她欣喜地看到,自己当初提出的“家庭妇女离婚时应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的权利”意见被吸收采纳,成为了新法中的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在万薇办理的诸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往往为弱势的一方,更有甚者,有些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甚至不敢起诉”。而遵照过往的“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些妇女的权益一直不能得到保障。而在当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受侵害妇女的离婚诉讼法庭上“支持起诉”时,会遇见被男方律师质疑的情况。
但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检察院可以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公益诉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面对侵害妇女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公权力机关帮助弱势妇女全体发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了相关规定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避免了‘法不入家门’的情况。”万薇说。
万薇还注意到,和现行法律更多地涉及妇女家庭生活不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避免妇女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方面有很多条文,“这是用法律肯定了女性在职场的价值”。
而另一个让万薇觉得更为欣喜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有力度,和现行法律主要以倡导、宣扬的法条不同,新法从整体的框架结构上看,增加了不少惩戒措施,让《妇女权益保障法》“长出了牙齿”,有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可以直接适用于个案的办理。
妇女财产权有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革)
在江革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首次立法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争议;对解决好目前多发的侵害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江革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本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条款基础上,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规定,并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修改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形成了身份资格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益分配的保障链。而第五十五条新增加了第二款“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妇女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在证书上登记列明,征收补偿安置和征用补偿时,要列入协议和记载权益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还从村民自治的涉及村民利益的村规民约和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从以上明确、具体的修订内容来看,江革认为,本次立法修订紧扣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多最强烈的热点、难点矛盾出发,具有非常强的时代性;为人民法院充分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排除了模糊认识及争议;是对长期以来基层存在的落后于新时代的男尊女卑、歧视出嫁妇女等老旧观念和顽瘴痼疾的立法清扫;是对打着村民自治的幌子,以多欺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有力纠治;也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有效落实。
江革还告诉记者,近3年来,望城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中开展了许多努力尝试和有效做法,在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和体现。他今后将和同事们一起,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增强诉前调解矛盾的力度,进一步高效高质量地审判执行好涉妇女权益保障的纠纷,把新时代法治理念宣传贯彻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能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常德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玉芳)
作为一名基层女性检察官,看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熊玉芳感到非常欣喜:“男女平等作为国家基本国策连续三次写进党代会报告,现在我们又迎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
熊玉芳关注到,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界定、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也进一步落实了妇女农村土地及其集体财产相关权益方面的男女平等。
熊玉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性骚扰侵犯了妇女权益,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演变为性侵犯罪行为,现在通过法律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并规定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这样不仅能提升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性侵害的发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性骚扰的谴责和禁止态度,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可以更深层次地解决对妇女的歧视,重视妇女的人格尊严。
熊玉芳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了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让农村妇女有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明确了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一大亮点。熊玉芳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她认为,在实践中为了真正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首先要做好法律宣传,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村(居)委会、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每一个妇女了解到该部法律,知道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另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可以开展保护妇女权益专项监督活动,与当地妇联、司法局、民政局、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摸排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视情况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工作。
法律为妇联维权工作打下了“强心针”
(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罗琼)
在罗琼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显现,是党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展现。
新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在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总则中还规定,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新法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针对保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多项措施预防、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设置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支持协助受害者依法维权等。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中,新法规定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为了消除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新法列举规定了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如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其婚育情况等,并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财产权益保障中,新法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中,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法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新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从法律上明确了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为了完善妇女各项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措施,新法增加了一章“救济措施”内容,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必要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从妇联组织的工作角度而言,新法增加了妇联组织参与涉妇女权益法律法规修订、督促相关单位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约谈用人单位、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以及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等权利和责任。这些修改对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性别平等进程,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也为妇联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打下了“强心针”,开出了“定心丸”,同时也为妇联组织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罗琼告诉记者,接下来,妇联组织将加强对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以“湘妹子”赶集普法为抓手,妇联干部在村民赶集时、市民集市时选择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赶集普法咨询点,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普及妇女维权的知识与技巧,提升妇女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将根据新法赋予妇联组织的权利与责任,联合相关单位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写《妇女权益你问我答》,总结多年维权实践中遇到的和当今社会中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提问和案例,帮助妇女群众运用法律创造幸福生活,提升妇女维权工作者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的能力;将推动湖南省人大根据新法,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贴近湖南妇女群众生活实际,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实施办法,构筑湘妹子权益保护防火墙,鼓励湘妹子在生产生活中实现自身价值,共绘自强自信自立同心圆。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李立
三审: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