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新武器 20份“人身保护令”重拳出击

凤网 2010-06-23 阅读数 204748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刘洋 实习生 龙华玉

“丈夫婚后对妻子不满,回到父母家里。妻子找上门来,看到丈夫的房间里有另外一个女人,气愤之余打了丈夫一巴掌。妻子的行为是不是家庭暴力?”在6月19日召开的一堂“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工作培训”课上,反家庭暴力法律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向参加培训的法官提出了上述问题。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利和控制,加害人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屈从其意愿,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而案例中妻子的一巴掌只是气愤所致,并未要控制其丈夫,所以不属于家庭暴力。”经过一番激烈讨论,陈敏给出了最后答案。

反家暴的新武器——“人身保护令”

近日,来自长沙、株洲、衡阳、怀化等市州的近50余名法官以及省、市妇联,湖南各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相关领导和专家齐聚长沙,展开了为期两天的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工作培训研讨活动。此次活动是由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妇联主办,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妇联承办,目的在于推进全省法院系统全面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力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长沙市政法委《关于深入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与落实。

与此同时,长沙市中院依托此次培训班,开展讨论,计划在近期制定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指导意见。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肖百灵,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兰,省妇联副主席罗双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李莹,长沙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易前,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等出席培训班开幕式。

“‘好男不和女斗’、‘女子无才便是德’……这类俗语都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肖百灵在培训班上作了《消歧公约和国际反家暴行动》的专题授课。在讲课的最后,她诚恳地表示,家庭暴力是隐藏的犯罪行为,是对妇女的歧视,希望各位法官认真地去发现,努力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

“人民法院要通过能动司法,以积极的姿态主动介入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中,依职权调查取证、下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联合调解。”张兰在研讨会上提出要求,人民法官要为受害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化解和预防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中国的反家暴工作看湖南,湖南的反家暴工作看长沙。”李莹表示,湖南的反家暴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已在全国实现了六个“率先”,她希望与会人员能通过这次的培训全面实现湖南领先全国的第七个“率先”。

“目前,我市大胆进行‘能动司法’的尝试和实践,共签发‘人身保护令’15件。”易前介绍,继岳麓区法院被确定为全国9个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基层人民法院之一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文,由最初的5个试点单位扩大到中院及9个基层法院,下一步还将范围扩大到各个乡镇法庭,全面铺开此专项工作。

“家庭暴力是国际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谭慧慧提出,为了更好帮助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年内将与民政部门合作成立受害人收容中心,与公安部门成立家暴伤情鉴定中心,同时还将做好日常家暴信访,建设好陪审员队伍。

“我认为,湖南省和长沙市的反家暴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长沙市政法委出台的新文件,以及长沙市中院即将出台的反家暴工作指导意见,将是我国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8年来一直致力于反家暴工作研究的反家暴法律专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以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的方式与参加培训的法官展开了充分的交流。授课之余,陈敏高度评价了湖南在反家暴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

“人身保护令”还能保障婚姻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一定时期内制止了暴力的再发生,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邓志伟认为,绝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都表示不再打人,即使没有直接表态,也因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对着干,必将承担不良后果,从而都自觉服从。

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熊瑛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不少受害人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做羞于启齿的家丑,还有的受害人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会导致婚姻的破裂或解体。这些观念误区使得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慎之又慎。“截止今年6月,岳麓区法院共对11件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促成其中6对夫妻自愿和好。”熊瑛说,“保护令”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双方化解矛盾,离婚并非目的。

 

今日女报/凤网独家解析长沙15份“人身保护令”——

解密“保护令”背后的故事

湖南省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全国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截止今年6月,长沙市共签发“人身保护令”15份,其中岳麓区法院签发11份、雨花区法院签发2份、天心区法院和长沙县法院各签发1份。在这1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人民法院大胆创新,在证据认定、财产分割、保护未成年子女及特殊调解方式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改革与尝试,切实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第1份

“施暴丈夫”在家主动做起家务

案情:2008年9月8日晚,长沙市岳麓区的胡婷在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被分居数月的丈夫王嘉打致遍体鳞伤,还扬言要将其打死后同归于尽。被打后的第二天上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胡婷来到岳麓区人民法院求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胡婷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即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王嘉威胁、殴打妻子胡婷。”

法官说法:刘群(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这是我省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发出后,社会各界反响非常好,也取得了令人惊讶的效果。在对案件进行回访时发现,丈夫不仅再也没有殴打和威胁过妻子,而且在家主动做起了家务活。

第2份

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案情:2009年4月3日,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张建收到了一份来自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他在离婚诉讼期间威胁、殴打、骚扰妻子李娟及其家人。

法官说法:刘群(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在这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在离婚判决时认定,双方婚生女儿年幼,且被告曾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存在,故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当支付小孩的费用。

第3份

首创“背对背”式调解

案情:2009年4月29日,岳麓区法院根据原告刘芳的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刘芳称丈夫彭阳经常对其实施殴打,其中两次用刀将其刺伤,担惊受怕的她因此患上了忧郁症。在刘芳因极度恐惧而离家躲避后,彭阳又到刘芳娘家进行骚扰。为摆脱彭阳纠缠,刘芳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岳麓区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官说法:刘群(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发出保护裁定后,彭阳虽然没有再直接联系和接触刘芳,但刘芳一直处于对彭阳的恐惧之中,害怕与彭阳见面。为保障该案顺利审理,法院创造性的采用了电话沟通调解的保护性措施。通过电话调解确认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分别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不同的时间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有意识的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让刘芳感受到了足够的安全感。

第4份

“保护令”使双方重归于好

案情:2009年6月4日,岳麓区法院在审理康红与陈星的离婚案件时,原告康红称被告在婚姻期间多次对其打骂,并对其家人恐吓、威胁、骚扰,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承办法官查明情况后,向当事人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尹辉霞(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人身保护令”对被告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诺不再打人,遇事冷静思考,多沟通,最终双方重归于好。

第5份

家暴加害方将少分财产

案情:2009年8月,马玲因不堪忍受丈夫刘飞长期的家庭暴力,向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刘飞闻讯后再次对马玲施暴,并砸毁了马玲店内的部分电器。8月25日,岳麓区法院向刘飞发出“人身保护令”,要求刘飞不得再对马玲进行威胁、殴打、骚扰、跟踪,或者限制原告马玲的人身自由。

法官说法:刘群(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在此案中,被告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的十余年里,经常性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其子女造成了身心伤害,并且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涉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之间因家庭暴力致权力失衡与协商能力悬殊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受害人,依法确定对被告少分的原则予以分割,让受害方分得了不少于60%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6份

原告妻子主动提出撤诉

案情:2009年8月,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唐莉在起诉离婚期间,其丈夫周新多次对其父母进行威胁。9月4日,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即日起禁止周新威胁、殴打妻子唐莉及其家人。

法官说法:尹辉霞(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这份“人身保护令”发出仅10天,9月14日,唐莉称其丈夫已有悔改之意,决心再给他一次机会,遂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在回访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两人的夫妻关系相比之前融洽了不少,没有再出现暴力的情况。

第7份

濒临破碎的婚姻得以挽救

案情:2009 年10月,原告李瑶在起诉离婚时称其丈夫长期酗酒、脾气暴躁、生性多疑,多年来一直对自己实施暴力,甚至扬言离婚的话就要扔汽油瓶烧死全家。岳麓区法院在审查认定事实后,于10月9日向当事人签发“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尹辉霞(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脾气暴躁的丈夫在面对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时低下了头,主动向妻子承认错误。经过法院的调解,李瑶最终同意撤诉,一桩濒临破碎的婚姻得以挽救。

第8份

警方配合监督施暴者

案情:2009年12月8日,原告吴娜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邓军得知吴娜起诉离婚后,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威胁、恐吓吴娜及其家人和朋友。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后,根据吴娜的申请,于12月23日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发出了雨花区法院首份“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张朝晖(雨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

法院还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邓军,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妻子,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吴娜的人身安全。

第9份

派法警护送受害方回家

案情:2009年12月28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田欣诉被告赵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欣向法院提出申请,称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虐待原告,经常对其打骂,进而将原告反锁家中,完全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在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之后,被告还对其进行跟踪、控制和威胁,为此向法院请求人身安全保护。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向被告赵海发出了“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吴满宏(雨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第一次开庭过后,法院专门派法警护送原告及其家人回家。虽然此案还在审理当中,但从“人身保护令”发出至今,女方再也没有遭受男方的威胁、殴打、骚扰、跟踪,生活恢复了常态。

第10份

受害者摆脱暴力阴影

案情:2010年1月5日,由于原告罗晓敏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曾多次被张强威胁、殴打,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岳麓区法院发出了今年的首份“人身保护令”,要求被告张强不得再对原告罗晓敏进行威胁、殴打、骚扰,不得对原告及其亲友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损害。

法官说法:尹辉霞(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虽然此案还在审理当中,但“人身保护令”的签发给张强施加了压力,也让罗晓敏摆脱了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所留下的阴影。

 

第11份

打电话、发短信等威胁形式都被禁止

案情:今年年初,岳麓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肖琴诉被告黄伟的离婚纠纷案中,肖琴称曾被黄伟打得头破血流,在她回娘家休养期间,黄伟又发短信对其进行威胁。1月15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特别提出“被告不得对原告采取任何形式的威胁”。

法官说法:陈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我们不能等到家庭暴力发生了再去保护,因此,“人身保护令”并无固定的禁令内容,除了实质的殴打,言语的威胁、跟踪、打电话、写信、发短信等都可被列为禁止的行为。必要时,还可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预防家庭暴力发生、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第12份

法院“动了真格”

案情:3月10日,租住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的何艺因不堪忍受丈夫杜锋长期的家庭暴力,提出离婚。但此举激怒了丈夫,杜锋又将她暴打一顿。无奈之下,何艺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红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她的人身安全。当天,天心区法院签发了该院首份“人身保护令”。

法官说法:张红(天心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人身保护令”的特点是提前介入,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成为反家暴新的利器。一直不以为然的杜锋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落款处加盖了天心区人民法院的公章,知道法院动了真格,态度和语气顿时软化了很多,表示遵守法院裁定,不再威胁、殴打妻子。

第13份

法官综合运用情、法、理

案情:4月,刘元因不堪忍受决定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建在得知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仍对妻子进行威胁。承办法官在当地派出所、原告的工作单位等地调查取证,了解相关情况后确认被告对原告家庭暴力行为属实。随后,长沙县法院发出了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法官说法:李娟(长沙县法院民一庭庭长)

汪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法院的再次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汪建当庭向刘元认错道歉,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对待刘元。法官综合运用情、法、理的方式挽救了婚姻。

第14份

被打的老公,也应该被保护

案情:5月11日,原告袁华(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张兰和亲属殴打原告及其父母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岳麓区法院于6月1日对该案当事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张兰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袁华及其亲友。这是岳麓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官说法:尹辉霞(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经法院审理认为,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应当把握家庭暴力是加害方对受害方的强势控制这一本质,当家庭成员间权力结构失衡,无论男、女、老、幼任何一方处于弱势时,就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应当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

第15份

“保护令”让原被告“闪电”和解

据岳麓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尹辉霞介绍,岳麓区法院另有一份“人身保护令”在发出后很短的时间内双方便达成和解,为尊重当事人意见,故不便再具体分析。

(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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