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老夏是夕阳恋,两人都是丧偶之后,通过参加老年之家组织的活动而慢慢认识并走到一起的。老两口当初就是想着有个人搭伴,生活也好些,也不用给子女添负担。老王和老夏到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口子和对方的子女倒也相处融洽,没有什么矛盾。直到老王体检发现自己患上了癌症,生活开始有了争吵。因为老夏的子女不满母亲把自己的存款和退休金都拿出来给老王治病,照顾老王,所以总是会跟老夏发生争执。老夏总是说自己跟老王是夫妻,是有法律上的互相扶养义务的,可子女们却认为,老夏和老王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根本不具有互相扶养义务。
再婚老年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吗?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扶养义务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即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结束,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因而再婚的男女双方同样受《婚姻法》调整与约束,依法享有法定的夫妻间的权利,承担夫妻间的义务。
在本案当中,虽然老王和老夏是再婚老年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也基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可是老王、老夏相互之间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对对方负有扶养义务。老王生病后,老夏将自己的存款和退休金拿出来,用于老王的生活与医药费开销既是老夏对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同时,也是老夏对个人财产合理处分的体现。老夏的子女对此无权干涉。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