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长株潭城市群金融改革发展专项方案
为发挥金融对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称“两型”社会)建设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12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紧扣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主题,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整合区域金融资源,完善金融体制机制,着力推动金融产业发展,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服务与金融发展相协调。根据“两型”社会建设重点内容,合理布局和规划金融产业,加速金融资源集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做大做强金融产业。
坚持全面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围绕“两型”社会建设产业特征,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积极发展具有“两型”特色的金融业,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积极发展适合“两型”社会的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加强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建设,提高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建设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率先形成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支撑体系,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全面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金融聚合能力、辐射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为金融业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探索路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丰富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支持地方商业银行逐步成长为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的现代商业银行。在符合监管政策的条件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创造条件,组建全省性控股集团,统一经营管理省属国有金融股权。
发展证券期货类机构。引导证券公司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基础上,依法合规拓展经营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按国家政策参与证券场外市场交易业务。支持期货公司改革重组、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经营规范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对期货业依法合规进行整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托和融资租赁业务。
(二)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支持开展银团贷款。鼓励开发、创新各类风险投资产品和组合,以及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债券类、股权类等金融产品。支持各类产业和科技园区以租赁、股权托管等方式开展建设和经营。
开展碳金融试点。鼓励先行开展资源环境金融创新。积极推进碳金融相关研究,创造开展碳排放交易的条件。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探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积极创新支付环境。在金融集成电路卡推广和移动业务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金融集成电路卡在公共交通、园区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以及小额支付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通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推动金融系统参与“三网融合”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原则,推进网上银行、智能银行、“全天候”(24小时营业)银行建设。创新贷款和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开展各种移动金融业务。
(三)建立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场外市场转让交易或在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市场发行上市。研究开展发行项目收益债等新品种债券试点。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管理风险。支持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规范发展矿业权、水权和林权等产权交易,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稳妥发展票据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拓展票据业务,增强票据市场辐射能力。
推动优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抓好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产重组,推行市值管理制度,提升企业价值。
(四)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
推动设立各类保险机构。研究设立覆盖农业、高危行业、环境等领域的保险机构。鼓励国内外优质保险经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分支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重点吸引国内外保险机构的区域性财务中心、票据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客服中心、培训中心、审计中心等“后台”机构进驻。积极引进再保险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组建保险专业中介集团公司。
开展保险业改革创新。支持保险业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长株潭城市群先行先试。大力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商业保险,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标准,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五)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产权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按照面向“三农”、质量为先原则,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推动小型金融机构探索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和促进农村储蓄资金回补“三农”。
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与农业担保、农产品物流贸易、期货交割等形成配套完善的业务链条。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加快银行卡助农取款、便民缴费等支付渠道建设。加大对种养大户发展规模农业、生态农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渠道。
(六)加大对“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支持
健全“绿色信贷”机制,加大对符合“两型”社会要求的企业贷款扶持,优先满足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循环化改造的贷款需求。
支持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以综合运输体系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以现代能源产业为重点的基础产业建设的金融支持。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探索新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为目标的金融改革试点,有效化解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依法合规发展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投资公司,促进城乡结合地区的城镇化建设。
围绕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七大领域的金融支持。从上市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贷款授信等方面,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和园区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产业转移、退出和限制的有关政策,制定详细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湖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加强信用立法与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快推动资源、环保、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息交换、共享和联网。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扶持有市场竞争力和产品公信度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推进金融街区建设。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税务、法律服务、IT信息等与金融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法人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金融后援基地,建设金融机构聚集的金融街区。
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联合开展的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为依托,以金融业综合统计等平台为手段,推进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准确全面的统计信息服务、贴近百姓的现金服务、安全快捷的国库服务、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运转高效的反洗钱服务、方便灵活的外汇管理服务等“七个服务”。
推进金融同城建设。统筹规划区域金融的空间格局和目标定位,统一规划金融资源开发、金融设施配套、金融市场开拓和金融政策,推动金融同城建设,形成聚合金融模式。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开展创业富民金融工程,支持对大中专毕业生、复员军人、城乡失业人员发放创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完善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微创业型企业和新兴领域创业的资金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金融协调合作机制
湖南省成立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加强与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及金融机构信息交流,对金融业改革发展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
(二)完善金融发展政策措施
深入研究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状况,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激励、金融预警、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行业风险补偿等配套机制,在土地和城市规划、人才及家属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机构落户,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产业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三)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素质
利用保险职业学院等院校聚集优势,建设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金融机构对外交流合作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鼓励金融机构引进国内外高级金融人才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进金融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金融知识培训,深化社会各方面对金融市场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为金融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