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家政员将进行分类体检,这16种情况“不合格”!你请的阿姨合格吗?

凤网 2020-07-01 阅读数 36658

日前,商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家政服务员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罹患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会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隐患。当前,家政服务员体检要求不明确,体检工作较为随意和混乱,迫切需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和项目。


家政服务员将分四类进行体检

《通知》要求,根据服务对象和接触方式的特点,将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按严格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体检标准。


四种类型分别是:

1. 一般家政员:指不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的家政服务。

2. 居家家政服务员: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提供烹饪、生活照料(不包括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等服务。

3. 养老照护服务员: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

4. 母婴照护服务员:指直接接触食品或人体,以孕产妇、婴幼儿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

家政服务员在不同岗位就业时,按照从事岗位较高标准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其中《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明确了16种做家政服务员不合格的情形。


有效期多久?费用谁承担?

家政服务员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列明的项目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家政服务员应再次进行体检。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要求额外增加体检项目的,应与家政服务员协商一致,额外体检项目费用由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承担。


家政服务企业负责组织、督促家政服务员定期接受体检。家政服务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和《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开展体检工作,保证体检质量,出具体检报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职能。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情况消费者有义务告知企业及服务人员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提醒家政服务员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病史,给家政服务员或家政服务企业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16种情况为体检不合格

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肺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条 血压经药物控制后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收缩压大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

第三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四条 传染性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 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性肠道传染病,不合格。

第六条 甲型、戊型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 淋病、梅毒,不合格。

第八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九条 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科疾病,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 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 单色识别能力异常,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三条 嗅觉丧失,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严重骨关节疾病影响功能,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五条 幽门螺杆菌感染,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六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本文综合自商务部官网、国际商报、山东家政信用平台

编辑: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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