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醒,警惕“代购”变“贩毒”!

凤网 2024-06-11 阅读数 628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

代购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

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

可以通过向他人代购

或在各类平台购买药品

以骑手跑腿、寄递物流等方式

将药品交付到病人手上

然而

在我们享受代购带来的便利时

更要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明明是帮人跑腿、代购怎么就成了违法犯罪了呢?”前不久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就协助办理了一起本地户籍人员以其本人身份为他人代购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通过快递交付给下家以此牟利的案件


2024年5月,夏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重金求购某止痛药品。夏某随即萌生了替其代购的想法。于2024年5月前往上海市某医院以其本人身份为他人代购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氨酚羟考酮片)并通过快递交付给下家,以此牟利。后被公安部门在其住处将其抓获,经查其分别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代人购买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并以邮路(寄递)的方式进行贩运。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理,其犯罪事实成立,并以贩卖毒品罪对其进行查处。


氨酚羟考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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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酚羟考酮片是一种镇痛药,是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盐酸羟考酮两种成分的复方制剂。主要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如手术后的疼痛、关节痛、神经痛、癌性疼痛等。长期使用氨酚羟考酮片后突然撤药可导致戒断症状(如瞳孔放大、流鼻涕、出汗、脸红、流感样症状、易怒、呼吸急促),过量使用可能会出现严重、危及生命或致死性的呼吸抑制。


2019年9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了精神药品管理(精神药品是作用于神经中枢,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引起依赖性的药品)。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


【 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禁毒法第2条规定: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下称麻精药品)。


【 代购药品为什会变成贩毒?】

国家根据致瘾癖性及滥用危害等情况,对部分麻精药品予以规定管制:

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必须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以目的、用途对其进行划分。案例当中夏某代购麻精药品的行为,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认定。


【 麻精药品管理2024年新增药品目录 】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案例中,夏某代购麻精药品,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抓住漏洞,为吸毒行为提供便利,最终自食恶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利益诱惑,不要随意给别人代购管制药品,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除了国内代购
最近兴起的海外代购
也需要警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有差异某些外国易购买药品含有我国列管的毒品成分私自代购、贩卖也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延伸阅读

“蓝精灵”的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是一种医用精神镇定药物,其作为快速安眠药在日本等国相对容易买到,有人便通过代购的形式,将其带到国内加价倒卖。但长期滥用该药品,会导致精神错乱,严重的甚至抽搐、休克、脑卒中死亡等。


在我国,氟硝西泮已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属于毒品范畴,严禁私自买卖,未经批准从境外购买“蓝精灵”并邮递至国内出售的行为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犯罪。



来源:综合湖南禁毒、邵阳禁毒

编辑:依依

审核:欧阳灵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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