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被要求上交微信号, 如何保护“打工人”的虚拟财产

凤网 2024-03-28 阅读数 6922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已成为日常交往不可缺少的社交软件,也成了用来开拓、维系客户,传递公司经营信息的办公工具。然而,工作期间使用的微信账号却成为近年来纠纷类案件的争夺对象。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因“创业搭子”散伙,要求返还个人微信号引发的纠纷案件——用于工作的个人微信账号到底该归谁所有?员工离职时,用于工作的个人微信账号是否需要返还公司?让我们看看这个案件吧!

案件回顾

个人微信号用于工作,离职时被要求上交 

“原告和被告本是朋友,合伙做生意期间,因为微信账号权属问题在法庭上闹得不可开交。”回忆起这起纠纷类案件时,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熊诗瑶仍旧印象深刻。

2021年12月,原告彭俊(化名)、被告谭海(化名)以及另外一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文身店。

开店前期,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期限5年的《文身店股份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比例,并约定:“门店未提供工作微信号,离职后个人微信中的顾客信息需交予门店。未上交或泄露信息,不发工资,并支付彭俊违约金5万元至10万元整。”

2022年9月,文身店正式营业。经营期间,谭海通过个人微信号进行店铺宣传、招揽顾客和维护客户关系。

然而,好景不长,就当店铺慢慢走上正轨之时,三人却因分红问题产生争议。身心俱疲的谭海,当即决定退出。离开前,谭海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手机微信里的店铺客户资源全部移交给了店里。

原以为“好聚好散”,事情到此结束,可半年后,彭俊发现,谭海又开始在朋友圈发布文身广告,并接受文身业务。

这令彭俊十分生气,他认为谭海违反了当初三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一纸诉状将谭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谭海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微信。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在于谭海是否应该把自己的个人微信号交还店铺。”熊诗瑶说,此前签订的《文身店股份合同》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但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熊诗瑶解释,本案中,彭俊认为的所谓“谭海带走的门店微信”,其实是谭海的个人微信,是他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且是由谭海自己支配、使用的,属于谭海的个人虚拟财产,只是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过;同时,谭海在离职时,也按照合同约定,将微信号中的客户资源移交给店铺,“谭海继续使用这个微信号并不会让彭俊的客户流失,导致彭俊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因此,法庭不支持彭俊要求谭海返还微信号这一主张。

彭俊不服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夫妻闹离婚,共有网店如何分割成难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浮出水面。”熊诗瑶说,除了该案件涉及的合同纠纷之外,在继承纠纷、离婚纠纷中,也经常存在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

早在此前,她就曾调解过一起离婚纠纷,“在案件中,夫妻双方要求对婚内共同经营的网上店铺进行分割”。

吴先生和李女士在一场婚礼上认识,不久后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他们敏锐地觉察到线上购物的商机,通过丈夫的身份信息分别在多个网站注册了店铺。进货、销售、发货、统计,全部一手操办,很快就有了大批买主,店铺生意红火,小两口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不是每个人的婚后生活都是一帆风顺,没多久,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时,双方就网店的归属权闹得不可开交。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网店账号归男方所有,男方则补偿女方一定的钱款。

说法

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前几年,法律界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存在争论,但近两年肯定的观点占据主流。”熊诗瑶解释,个人微信号、网店等,都属于虚拟财产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杰也曾经办理过因虚拟财产产生纠纷的案件,他告诉记者,随着数字化的发展,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并且因为不同的种类,不再局限于权属的纠纷。他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朱波杰建议,为了避免因虚拟财产引发纠纷,在工作中,作为用人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使用名下开立的手机号码注册,约定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归属用人单位;而作为员工方,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使用工作微信账号,与私人微信账号区分,避免公私混用,引发纠纷。在生活中,应在和他人共同控制、使用虚拟财产前,尽可能提前约定好,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如果不能通过合同固定,也应提前在沟通中阐述清楚,并保留痕迹。一旦发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被侵犯,要收集、固定好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在使用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不能为了短暂的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认证信息出借给他人。”朱波杰提醒,这样不仅会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也会造成权益的损害,更有甚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陈雪炎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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