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以失业等理由,拖欠并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驳回!

凤网 2026-06-25 阅读数 8491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刘浩 通讯员 胡洪葵)以失业、年龄大、收入低为由,能否申请降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3年8月,窦某与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儿小窦由母亲唐某抚养,父亲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窦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

直到2025年1月,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窦某累计欠付抚养费两万余元。窦某此时反而主动提起诉讼,以其失业、年龄大、收入低等理由,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500元,并调低唐某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欠付金额,同时将支付年限改为“至18周岁”。

法院经审理查明,窦某2023年离职后可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但其目前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再就业获得收入。窦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了实质性、持续性恶化,以致无力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此外,自离婚以来,窦某不仅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支付过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的工作与收入应有充分认知,现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变更,需证明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性、持续性的恶化,且非其主观原因所致。而本案中,窦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小窦19岁才高中毕业,18岁之后仍需要父母支付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窦某诉请变更抚养截止时间到18周岁,违反了双方此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小窦的实际需要,且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唐某已申请强制执行两万余元抚养费,窦某要求调低执行金额的诉求,法院认定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窦某全部诉讼请求。窦某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例如支付方长期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因重大客观变故收入显著持续减少;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等。但主张降低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失业证明、收入证明、病历、劳动能力鉴定等充分证据,证明困难具有长期性、根本性,而非短期波动或主观上的“觉得贵”。

“抚养费不是‘讨价还价的生意’,而是父母对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窦某在离婚后长达近两年半的时间里,未主动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反而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其各种请求和理由均为借口。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与法律倡导的家庭伦理背道而驰。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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