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子后,生父生母标价8万卖亲儿,反遇“老赖”只收到5000

凤网 2021-11-16 阅读数 27918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为了婚外恋所生的孩子,来自永州市蓝山县的女子程丽和情人刘利可谓“用心良苦”。

被医院拒绝做胎儿引产手术后,程丽在他人的介绍下,顺利找到“接盘侠”,甚至还和男友动起了发财的小心思。最终,他们以总计8万元的价格与买方谈妥卖掉孩子,不想,竟遇上了“老赖”。

然而,不管这笔“交易”是否成功,但凡将孩子视为获利工具进行变卖,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行为都已触犯刑法。


接个陌生来电,冒出一个“孙子”

如果不是两年前的那个陌生来电,现年59岁的张擎或许永远也不知道,自己还有个“孙子”。更想不到的是,婴儿在出生第二天就被儿媳程丽“送”去了相距400余公里外的广东省东莞市。

挺过怀胎十月的艰辛,程丽为何瞒着家人将亲生孩子送去外地给别人抚养?这一切得从头说起。

据张擎所述,2019年3月28日下午,程丽的手机突然接到陌生来电。“她(指程丽)当时在洗澡,我就替她接了。”不想,电话刚接通,他就蒙了。

“对方自称是蓝山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说我儿媳两周前生了个男孩,要我们赶紧把孩子抱去医院验血。”

张擎想也没想就回了句:“这不可能,如果儿媳生了崽,我不可能不知道。是不是搞错了?”

“错不了,记得早点抱孩子来医院。”话一说完,对方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无缘无故多出个孩子?张擎随即向程丽求证,但程丽当即否认。不过,儿媳脸上显而易见的慌张引起了他的警觉,于是,他让儿子张鑫携带户口本等资料去医院确认,结果证实程丽在撒谎——3月14日,她果真在蓝山县人民医院生下一名男婴。但让人震惊的是,孩子在出生后第二天就杳无音讯。

孩子在哪里?当晚,在张擎的连连质问下,程丽始终沉默以对,次日,她收拾行李说“要回家”,却在回家路上中途下车,转而搭乘去往郴州的客车。之后的几个月里,程丽开始陷入长时间的“失联”中。

对于儿媳的反常举动,张擎起初以为是程丽不慎遗失婴儿,担心遭家人责骂而有意隐瞒、躲避。想到这,他遂以婴儿遭人拐卖为由,第一时间向蓝山县公安局报案。

只是,张鑫的心底却是满满疑惑——怀孕是件大喜事,为何自己从不知情,更从未见过妻子程丽“大肚子”的模样?

同年5月22日,当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将男婴成功解救后,答案随之揭晓。


婚外恋产子,给8万元就“送”走

将男婴“抱”走的女人叫贺媛,永州宁远人,尽管结婚多年但不曾生育。起初,面对警方的讯问,贺媛坚称自己是孩子的“养母”,经程丽同意后将婴儿抱走,事后,她还给予程丽5000元“营养费”。

然而,当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事情并非贺媛说的那般简单,之后,随着一份DNA亲子鉴定报告书的出炉,一个惊人的隐情也浮出水面——程丽虽是男婴的亲生母亲,但张鑫并非生父,而是另有其人。

今年11月3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翻阅法院刑事判决书后,还原了事件的整个过程。

2016年,远在广东打工的有夫之妇程丽通过微信与贵州男子刘利相识,次年10月,两人确定了恋人关系。为了瞒住这段私情,程丽有意减少与丈夫张鑫同回老家的次数,即便偶尔回去,也会暂时断绝与刘利的任何联系,因此,丈夫及家人对此毫不知情。

但情况因一个变故发生转变——2018年5月,程丽被查出意外怀孕。

生还是不生?这个问题在程丽与刘利的一次次争辩中变得愈加紧迫,直到2019年1月,两人才决定做胎儿引产手术,但此时怀孕8个月的程丽却在医院连连碰壁:“胎儿太大,手术风险高,不建议做。”

可孩子一旦生下来,又如何能瞒住家人将孩子养大呢?就在程丽苦恼之际,有人给她出了个主意。“我认识一个人,她没有小孩,也很喜欢小孩,如果你们不要孩子,我可以介绍她给你们带孩子。”这个人,就是贺媛。

想到有人愿意“接盘”,程丽自然愿意,但刘利却动起了小心思。“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怎么也不能白‘送’。”于是,刘利遂提出要20万元“诚意金”,贺媛觉得价格太高,遂把价格“砍”到6万元,刘利又觉得低了,最后,经双方多次沟通,终于将价格定在6万元,并约定分娩第二天由贺媛结款后将婴儿抱走。

程刘二人决定将孩子卖掉,找到了卖家贺媛,他们一拍即合

2019年3月14日上午11时许,程丽顺利生下一名男婴,6斤多重。第二天,贺媛如约而至却“两手空空”。在刘利的要求下,她又临时加了2万元,总价格为8万元,并承诺“回头就打钱”后成功将新生儿抱走,但之后贺媛只给程丽转账5000元“营养费”后就当起了“老赖”。

之后,就回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19年9月29日,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利、程丽犯拐卖儿童罪、贺媛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利、程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利、程丽犯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程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刘利、程丽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系自首,且出卖的是亲生子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利、程丽减轻处罚。贺媛明知是被拐卖的婴儿而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媛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贺媛对被收买婴儿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程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贺媛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文中人物系化名)


收钱将孩子“送养”系犯罪

陈军辉(蓝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随意买卖孩子。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收钱将孩子“送养”、出卖,不仅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办理收养手续,而且,其中不能有钱财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可见,拐卖儿童并不是拐骗、贩卖的统一,而是触犯其一即构成拐卖行为。应该说,把人当做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就称为贩卖,而不单指买入后再卖出。此《意见》同时也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二、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四、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所以,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都触犯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侧面来看,本案也反映了外来务工群体的情感婚姻现状:婚外情普遍,重婚现象多发。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个群体面对复杂的情感纠葛往往缺乏理性思考,加之没有人进行正确引导,极易将复杂的感情简单处理,从而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婚外情、重婚等乱象越演越烈。

所以,如何针对外来人口的婚姻现状进行真实有效的管理,比如暂住地与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及基层组织是否可以采取联网掌控等方式予以监管,让流动人口状态也能为基层组织掌握,这或许是防止此类案件发生、促进一方平安的一条重要措施。





编辑:罗雅洁

审核:吴雯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