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借名买车”,出事后法院这么判

凤网 2022-04-07 阅读数 55558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朱泓江

“我们是恋人,车辆主人的名字写你的还是写我的,都没有关系,反正我的也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是许多情侣在购车时的想法。

但长沙一对情侣就因“借名买车”出了 事——“我出钱,你来买。”在购车过程中,男方因没有驾照,考虑再三后将车辆购置在持有驾照的女友名下。购置后,“手痒”的男友却驾车出事终酿成大祸。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则案例,我们来以案说法,解读“借名买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无证驾驶,酿成大祸

刘兵与李天系一对情侣,2019年,他们相识相恋,今年已经是他们交往的第三年。

交往期间,两人商量购置一辆汽车。可刘兵没有驾照,两人商量后一致认为持有驾照的女友李天作为登记人更为合适。

于是刘兵付了款,和女友李天一起提了车。

李天作为投保人为车辆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甚至有时还将车默认交给没有驾驶证的男友驾驶。

2021年1月的一天晚上,刘兵正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在高新区的一家KTV门口,突然发生了巨大声响。他赶忙下车查看,眼前的这一幕让他慌张起来:只见车子径直地撞倒了两人,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外观也受损。

被撞者是王秀和她的朋友吴梅,当时两人正在KTV门口等人,谁知会飞来横祸,刘兵驾车一瞬间将两人撞倒。

刘兵有些慌张,一是被眼前的一幕吓到了,二是心里知道没有驾照还驾驶车辆是属于违法行为。

交警赶到,经过现场分析查看,认定刘兵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伤的二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王秀被诊断为肱骨外科颈骨折,需住院治疗约一个月。医院对王秀进行了肱骨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针内固定术,一个月后王秀出院。

随后,刘兵垫付了医药费4万余元并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王秀。

几个月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这起交通事故致王秀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经内固定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

于是王秀将刘兵和其女友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8万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另一受害人吴梅也在本案之前提起诉讼,已确认吴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二人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李天与“无证司机”刘兵系男女朋友,被告李天在被告刘兵购买涉案肇事机动车辆时,在明知被告刘兵无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仍同意男友刘兵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涉案车辆交给被告刘兵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其与刘兵具有共同过失,并造成原告王秀因本次事故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两被告显然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刘兵、李天按事故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秀9万余元;核减事故发生后刘兵垫付及支付的4万余元,限被告刘兵、李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秀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借名买车”有风险 车辆转移须登记

承办法官卿斌提醒,借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借名买车风险较多,双方均需谨慎对待。

不少市民有时为了规避过户上牌费用而选择“协议过户”的方式转让机动车,其实也是不可取的。当出借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拟定的协议只能作为参考,具体的细节还需举证,“协议过户”中的拟定条例无法直接规避风险。

卿斌告诉记者,当下的机动车登记具有“登记对抗效力”,即当事人物权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办理登记会更好维护好当事人的物权行使,针对机动车转让,市民应该马上去办理登记。

同时,卿斌提醒,出借、出租车辆同样具有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案例中,李天在明知男友刘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显然有过错。而刘兵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借名买车的四重“险”,你知道吗

有人说,情侣间借名买车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因为没有签订相关的协议,但如果我们之间签订了协议,是不是就能规避风险了呢?法官同时也提醒,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借名买车”也难规避风险。

风险一:借名买车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居民身份证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借名购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关于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的规定,扰乱了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

借名买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签订协议,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人与使用人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亦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二:遇到合同外第三人来要车,能确权吗?

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机动车的所有权采取交付取得并生效,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这意味着,面对所有权确认的诉讼,法院可根据机动车登记的信息推定所有权人。此时,借名买车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机动车登记的权属有误,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是这一主张的证明尺度很高,尤其是借名买车人无法证明其享有车辆配置指标,因此借名买车人就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风险三:指标使用人将面临车辆被抵押、执行的风险

因借名买车的车辆是登记在所有人名下,而非出资购买车辆的使用人名下,于是便产生了“车户分离”的现象。对于使用人来讲,可能存在其购买的车辆被所有人设定抵押的情形,影响车辆的使用;还可能存在当所有人因与他人涉及债务纠纷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此时,使用人还要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确权,以保证该车辆不被执行。但即使使用人充分举证其为实际购车人,仍存在很大的风险被认定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风险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先由车辆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若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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