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子关系?不是你说断就能断

凤网 2022-09-22 阅读数 10121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文天骄

在不少讲述家庭伦理的影视剧中,观众经常可以看到,子女和父母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往往会脱口而出:“我要和你断绝父(母)子(女)关系!”随后,子女怒气冲冲地跑出家门。

近日,这样的一幕,同样上演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母亲状告儿子,儿子希望法院能够判决断绝母子关系。

亲生母子对簿公堂,怒目相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又将如何判决呢?

亲生母子法庭对峙,相互指责

“在经过一个月的调解后,这对母子最终还是选择对簿公堂。”李石江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回忆起曾经审理的这起纠纷,他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表面上看是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实际上是母子纠纷。

家住长沙的罗爱莲和谭之嘉是一对母子。2010年,罗爱莲和前夫一起出资99.95万元,用儿子谭之嘉的名字和房屋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年后,将房屋登记在了谭之嘉名下。

几年后,罗爱莲和丈夫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另一套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谭之嘉的房贷、商业保险由男方或谭之嘉负责缴纳;并约定在离婚后,男方将给予女方50万元经济补偿。而该协议中,未对谭之嘉名下的那套房屋作出其它约定。

父母的离婚让谭之嘉的内心蒙上了一层阴影,日常生活中,罗爱莲与谭之嘉也经常发生矛盾和争执,母子关系持续恶化、隔阂加深。而前夫在离婚时承诺的50万元经济补偿金也迟迟未能履行,于是,罗爱莲要求入住谭之嘉名下的房子,但被谭之嘉予以拒绝。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2022年初,罗爱莲将谭之嘉起诉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审判过程中,罗爱莲称,谭之嘉名下的房屋是自己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她前前后后一共支付了60万元的首付和房贷。

面对罗爱莲的说法,谭之嘉表示,自己的父亲、奶奶以及自己也曾经多次出资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并花费了70万元来装修房屋,如果罗爱莲想更改房屋所有人的话,就需要返还自己和父亲、奶奶出资的各类款项。最后,谭之嘉表示,在更改了房屋所有人后,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他和罗爱莲断绝母子关系。


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无法断绝

在法庭上,罗爱莲和谭之嘉呈现出对立的状态,相互指责,罗爱莲认为儿子不听自己的劝阻,也不顾亲情;而谭之嘉则埋怨罗爱莲过多地干涉自己的正常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李石江决定休庭,分别开导罗爱莲和谭之嘉,做他们的思想工作。

“母亲说自己只有通过起诉的方式,才能和儿子面对面交流。”李石江得知,原来,因为和前夫离婚,谭之嘉跟着爷爷奶奶长大,罗爱莲和谭之嘉的感情并不深,“这也不是儿子第一次说要断绝亲子关系了”。

等到母子双方都冷静下来后,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基于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和生活常理,一般应将购房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罗爱莲在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约定谭之嘉的房贷由他自己及其父亲偿还的情况,同样佐证了赠与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精神,故罗爱莲提出的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爱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母子两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李石江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也不能采用登报、协议等方式予以解除(收养关系除外)。人为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实则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个案件中,罗爱莲步入晚年,渴求子女在生活上、心理上的关心和照料,是人之常情。罗爱莲和谭之嘉因为生活摩擦,隔阂和矛盾较深,但血缘羁绊不能割舍,母亲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关爱子女,子女亦不能一味持消极和回避的态度。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尽量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防止弥足珍贵的亲情出现裂痕。

李石江提醒,百善孝为先,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懂得感恩父母的人,才能更好地感恩他人、感恩社会。血缘关系从子女出生的那一刻起建立,从此血脉亲情联结在一起,不可断绝,作为子女,应当与父母多沟通,而不是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断绝母子关系。只有父母与子女都秉持一种互爱的态度,才能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融洽,才能更好地发挥家庭作为温暖的避风港的作用。(文中人物除李石江,均为化名)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