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谢祥昌)一犯罪团伙利欲熏心,盗窃车牌敲诈车主,在等待赎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08年8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罗秦、蔡超、余武林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和六个月。
罗秦、蔡超、余武林三人均系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的无业人员。2008年3月25日,罗秦、蔡超应同案人刘世义(在逃)之邀,乘火车从衡阳来到郴州玩,当晚入住于郴州火车站附近的达康招待所320房。26日晚上7时许,刘世义提出晚上去偷车牌搞钱,罗秦、蔡超等人表示同意,并商定每台车车牌赎回不少于100元。随后,刘世义购买作案工具起子两把。当晚22时许,刘世义伙同罗秦、蔡超、余武林携带作案工具起子2把,窜至郴州市苏仙南路老同志茶庄门口、郴州大道路段、国庆路等处,共盗得18台轿车车牌19块,并在被盗车牌的汽车挡风玻璃上贴上写有“要车牌,请打电话13684851332”或“要车牌,请打电话13667997076”字样的纸条,将所盗车牌均藏匿于达康招待所320房内。之后,蔡超接到两名车主电话,向两名车主分别索要400元和200元,但车主并未汇款至指定的帐号。27日中午,罗秦、蔡超、余武林在达康招待所320房等待赎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搜缴被盗的车牌19块和作案工具起子2把。被盗车牌已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车主。法院认为,罗秦、蔡超、余武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盗窃机动车车牌的方法,向18台机动车车主勒索现金22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