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母亲状告三子女:一份“分家协议”就想逃避赡养

凤网 2018-05-30 阅读数 408717

陈意风向记者出示“分家协议”中的土地租赁合同。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陈炜

中国旧社会有句老话叫“养儿防老”,人丁兴旺便不愁赡养问题。然而,现实生活往往更不如意。不久前,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61岁的母亲带着一纸“分家协议”,将3名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什么仇什么怨,竟让相处数十年的母子、母女对簿公堂?5月25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了解这起纠纷的背后故事……

签订“分家协议”,规定赡养义务

考虑“百年”后的遗产合理分配问题,父母早早安排好子女的赡养工作——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负责赡养父亲,小女儿出嫁可以不管……可是,当父亲去世,二儿子掏空家底将其风光大葬后,母亲也“赖”上了他。

这样的一幕,真实地发生在邵阳县长阳铺镇的一个农村家庭。如今,大哥赌气不管、小妹“没有义务”,出完父亲丧葬费的二儿子陈意风又将面临重病母亲的赡养问题。索性,他也狠心不想管。于是,61岁的母亲带着一纸“分家协议”将三个子女全告上法庭。

“分家协议”的部分内容。

5月25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邵阳县人民法院,见到了陈意风。在这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中,他显得特别委屈:“当年明明将赡养分工安排好了,现在我的义务尽完,又反悔不算了?”

陈意风口中的“赡养分工”到底是什么?这个家庭经历了怎样的故事?翻开庭审当日的记录,事情还得从6年前的一份“分家协议”说起。

2012年,考虑到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组建了小家庭。女儿陈玲(化名)也已经成年,迟早要嫁出去。陈意风的父母叫来子女,召开了一个紧急家庭会议。

“当时父亲担心他们去世后,我们三兄妹会因为遗产问题导致纠纷,所以打算事先安排好。”陈意风回忆,父亲提议起草一份“分家协议”,除了将家里所有的钱财和土地进行分配外,还明确规定了二老的赡养责任分工。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这份“分家协议”中看到,协议要求“母亲王碧丽由大儿子陈飞(化名)赡养,父亲陈远华由二儿子陈意风赡养”。至于小女儿陈玲,考虑到农村思想中“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所以,在协议中,也并未提到赡养责任。

陈意风说,对父亲起草的“分家协议”,当时三兄妹和母亲都没有异议。所以,自此后,他尽心尽力照顾着父亲,直至2015年6月,父亲病逝。

为父亲风光大葬,二儿子负债累累

“这些年,照顾父亲花费的钱不少,直到他去世,我都想着要让他体面一些。”陈意风说,根据全家人签订的“分家协议”,自己承担了父亲丧葬事情的全部费用,七七八八加起来花费了近10万元。

这笔钱对陈意风来说,不是小数目。他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己和妻子结婚近三年,父亲就去世了。当时新组建的小家庭并没有太多积蓄,但考虑到自己有责任赡养父亲,村里办红白喜事又很讲究“排场”,所以,他厚着脸皮和妻子四处借债,这才有了父亲下葬时,请来戏班子、置办流水酒宴的“风光”。

尽管欠下巨额债务,但兑现完协议里的承诺后,陈意风依然对生活抱有期待。之后,夫妻俩开始卯足劲挣钱还债养家。殊不知,还不到半年,又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母亲王碧丽因旧病复发住院,生活几乎不能自理。

“按理来说,轮到大哥全权负责老娘生病的事情,可这下老娘又反悔了!”陈意风说,母亲不仅不接受大儿子的照顾,还指明了要跟自己住,“真不知道是我太有孝心,还是她太偏心!”

为何坚持不给大儿子“添麻烦”

5月26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来到王碧丽的家中。当记者问及为何坚持不让大儿子负责赡养时,老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原来,自从老伴去世后,王碧丽并没有按照“分家协议”的要求,住到大儿子陈飞家里,而是宁可一个人住在乡间老宅,过着独居的生活。

本以为自己可以照顾好自己,可直到2016年初,旧病复发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才开始考虑需要子女照顾的问题。按“分家协议”的规定,王碧丽由陈飞照顾,其赡养费和医疗费也应该由陈飞独自承担。可她却直接否定了这个决定,执意要求和二儿子住到一起。

那么,到底是偏心大儿子还是依赖二儿子呢?陈飞告诉记者,这不是偏心,而是自己跟母亲合不来,“她甚至根本不想看到我”。2009年,王碧丽曾看中隔壁村的“儿媳妇”,委托亲戚给大儿子陈飞做媒。谁知,陈飞不但不见面,还不顾全家反对,偷偷和现任妻子结了婚。这事,当时让王碧丽感到很没面子。多次争执后,母子关系彻底闹崩。

“我结婚的时候,她也没有承担过任何费用。”陈飞说,尽管如此,多年以来,自己却很想和母亲和好,无奈母亲脾气太差,经常说不上两句话就又要吵架了。但对于“分家协议”的规定,自己并没有推脱。

可是,如今王碧丽执意要跟二儿子过,不领大儿子的“好意”。王碧丽说,“我知道二儿子很不容易,但是亲戚们都说‘分家协议’是可以推翻的,我不想跟大儿子过”。

而对母亲的说法,陈意风很无奈:“我已经倾尽全力赡养了父亲,没理由现在又要我一个人赡养母亲。”

就这样,王碧丽沦落到无人照顾的田地。一恼火,她干脆将三个子女全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决由陈意风赡养自己,由陈飞和陈玲承担赡养费用。至于医药费,则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

最终,考虑到王碧丽本人意愿,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让三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陈意风同意照顾母亲,陈飞每个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且承担母亲医药费的一半,而陈意风和陈玲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律师说法】

签订协议不代表可以逃避责任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仍然存在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儿子不论是否分家,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不过,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在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确实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的。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亲或母亲,当父母提出其他赡养要求,其他子女也无法免除赡养义务。

所以,从本案中来看,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使全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陈飞和陈意风也按照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陈意风和陈玲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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