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母亲把小儿子告上法庭:“送”出去的子女 还有赡养义务吗?

凤网 2018-12-19 阅读数 216909

图片来源:全景网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赡养父母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可近日,邵阳市隆回县的一对母子却因赡养问题闹上了法庭——30年前,刚出生不久的儿子被亲生母亲送给了同村亲戚;30年后,儿子创业致富,且不愿承担罹患重病的生母的医疗费。

一边是割不断的母子血缘,一边是“生而未养”的现实……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子女幼时被“过继”他人,长大后是否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呢?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现实的亲情话题!

案件回顾

生母患重病,他“断然拒绝”赡养

最近,家住邵阳市隆回县的刘朝晖遇上了一个大难题——公婆年老多病,这些年一直靠她和丈夫赡养照顾。可明明丈夫还有一个亲生弟弟,按理来说,也应该承担赡养责任。可这位“小叔子”脾气够大,没等自己开口,他就自称“我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为了较真这样一句话,刘朝晖的婆婆甚至将这个小儿子告上了法庭。

到底怎么回事?

12月17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刘朝晖。她告诉记者,这个赡养故事的矛盾全都来源于30年前的一次送养。

1988年,刘朝晖的婆婆王敏(化名)生下小儿子张鑫(化名)。考虑到同村的亲戚结婚多年却没有子嗣,而自己已经生了几个孩子,经济负担太大,于是就将出生未满周岁的小儿子“送”了出去。

1990年,张鑫跟随养父母定居株洲至今。这些年,他和养父母关系很不错,而与亲生父母这边的兄弟姐妹只有偶尔的短信电话联系。如今,张鑫在株洲市创业开了一家装修公司,生意不错,赚了不少钱。

“我们本来也没想去打扰他的生活。”刘朝晖说,直到2017年,婆婆张敏突然检查出罹患肝癌,需要一大笔医药费,家中的多个子女经济条件都不好,才想着去求助张鑫。

刘朝晖回忆,当时,自家兄弟姐妹凑的10万元医疗费很快就花光了,他们面对高昂的化疗费用一筹莫展。恰好这时,得知生母病重,张鑫前来看望。

走之前,张鑫还给刘朝晖的丈夫塞了2万元。

然而,这些钱对肝癌病人来说太少了。为了给母亲治病,兄弟姐妹们多次借钱,后来也渐渐借不到了,无奈之下便主动找到了张鑫。

“他马上拒绝了借钱。”刘朝晖说,争执的时候,兄弟姐妹之间一度断绝了关系。张鑫认为,虽然张敏是亲生母亲,但他从小就被送养,这些年也从来没跟亲生母亲有过任何联系,甚至未曾得到一丝关心,所以不存在赡养问题。

不过,张鑫的说法被兄弟姐妹们看作“没良心”,“大家都说,只要有血缘关系,就一定要履行赡养义务!”

就这样,2018年5月,兄弟姐妹们以母亲的名义,将弟弟张鑫告上了隆回县人民法院。

结果,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鑫被生父母过继给亲戚后,因与养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张鑫与养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认定。而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张鑫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张鑫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驳回。

律师说法

14岁前被“过继”,无需赡养生父母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过继”的实质是一种收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常,收养关系的确立,依法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否则不成立。不过,我国法律也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从本案中看,只要张鑫和养父母确实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这就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张鑫和养父母的关系得到了亲友、邻居和当地组织的公认,那么,即便没有依《收养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但已依法构成事实收养,其收养关系也应予承认。

因此,张鑫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张鑫只需要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如果过继时养子女已超过14周岁,这在法律上是与养父母不构成收养关系的。通常,这种将大于14周岁的子女过继给他人的做法,在法律上属于遗赠抚养关系,即你照顾我晚年的生活,我百年后,财产归你。这种关系,不影响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对自己的亲生父母仍有赡养的义务。同时,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有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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