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他人账号骑共享电动车,出了事故谁“买单”

凤网 2024-08-22 阅读数 18120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刘浩 通讯员 李瑶

在快节奏的现代都市中,共享电动自行车凭借其便捷性和经济性,迅速赢得了广大市民的青睐,成为日常出行的新宠。然而,随着这股“绿色出行”风潮的兴起,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也逐渐显现: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驾驶共享电动车,在街头巷尾“风驰电掣”,这不仅给他们的自身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加剧了道路交通的复杂性。

 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更将焦点对准了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车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在此类事故中,出借微信协助扫码的未成年人、共享电动车经营者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案件    

初中生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

2022年9月,年仅12岁的初中生小周,利用手机拍照的方式,请求同班同学小贺协助,通过小贺父亲实名认证的手机账号,远程操作解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

随后,小周驾驶这辆电动车接小贺去上学,但在途中一个繁忙的路口,二人不幸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余某发生了碰撞事故。

事故发生时,由于小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同时余某也未给予充分的行车安全注意,双方共同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事故结果造成余某受伤,需住院治疗,同时两辆电动车均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并进行了详细调查,最终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指出,小周因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路口时未予让行,且存在违规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被认定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而余某则因行车过程中的疏忽大意,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随着余某因伤接受医疗救治,相关赔偿问题也成为了矛盾与关注的焦点。余某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了诉讼,不仅将小周及其监护人列为被告,还一并起诉了小贺及其监护人,以及共享电动车的运营商,要求各方共同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判决   

扫码的“好心人”和共享电动车经营者需担责

长沙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尽而全面的审查,并最终作出了几项关键性的判决:

首先,关于余某的责任,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余某自身在行车过程中存在疏忽与过错,遂认定其自负次要责任。

其次,对于小周与小贺之间的责任划分,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小周作为直接操控电动车并引发事故的一方,因其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违规搭载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行驶过程中未遵守让行规则,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小贺,尽管未直接参与驾驶,但其通过提供微信解锁服务,间接促成了小周的驾驶行为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被认定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再者,鉴于小周与小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重视与强调。

最后,关于共享电动车经营者的责任,法院指出,作为车辆的管理与运营方,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用户身份验证与监管职责,存在疏漏与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定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部分涉案当事人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然而,经过二审法院的严格审理与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普法

未成年人违法,监护人担责

胡晨照(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享电动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市民交通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驾驶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确实构成了违法行为。这不仅危及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也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当未成年人因骑电动车导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同时也强调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行为监管中的责任与义务。

在赔偿范围方面,通常包括因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若事故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则赔偿范围还将扩展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重大损失。这些赔偿项目的设定,旨在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

至于未成年人借用成年人账号骑行共享电动车并发生事故的情况,共享电动车平台的责任判定需依据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在日常生活中,共享电动车运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对其投放的车辆应张贴提醒标识,完善实名认证过程,加强对车辆使用人的审查义务,规避未成年人使用风险。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查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监管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平台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则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责任较轻。

综上所述,对于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与赔偿范围问题,我们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与监管,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剧懂法

《抓娃娃》中的子女教育问题

今日女报/凤网通讯员 李玉宇

电影《抓娃娃》讲述了一个富豪家庭为了培养接班人而对孩子进行非常规化教育实验的故事,通过幽默与讽刺的手法,展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复杂情感和冲突。这部电影中有许多情节蕴含了未成年人教育的法律问题。

 1. 父母偷看日记,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为了进一步了解马继业高考前的思想动向,老马和妻子趁孩子不在家,偷偷看了孩子的日记本。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马继业父母的做法侵犯了马继业的隐私权。

 2. 父母不能过度干涉孩子的交友活动

老马为了预防儿子早恋影响高考,出手干预,对儿子及其异性朋友进行物理隔绝。

法官解读   

父母干涉未成年人交友,必须适度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该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并引导其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意味着,父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

3. 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姥姥、姥爷在马继业生日时去看望马继业,因心疼外孙生活艰苦,老人偷偷藏了钱准备给孩子,却被马继业妈妈发现并直接没收。

法官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如压岁钱,一旦接受赠与,财产权便属于该未成年人。赠与人(如给压岁钱的亲戚)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孩子),孩子表示接受后,赠与合同即成立,赠与行为即视为完成。这意味着这些钱财一旦归孩子所有,父母无权随意处置。然而,作为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确保这些财产被用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外,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父母更应逐步放开对孩子财务的管理,让孩子学习并实践金钱管理的基础知识,这对其成长至关重要。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不需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文具、玩具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物品。


编辑:喜之郎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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