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专访《反家庭暴力法》起草参与人李明舜: “法律要管住人性之恶”

凤网 2018-06-14 阅读数 519636

李明舜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专访

文: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李明舜喜欢音韵铿锵地朗读南宋诗人杨万里的这首诗,来形容性别平等道路的曲折和前途的光明,“山虽然能够阻止溪流,但是溪流从来也没有被真正阻止过”。

作为一位多年来一直从事于女性权益法律保障研究的法学家,李明舜有着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等诸多职务,但最引人瞩目的,还是他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起草参与人的身份。诞生于两年前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并受到国际社会一致好评。

李明舜相信,人性之中,善恶均有。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人性之恶。而法律,“就是为了管住人性之恶”。6月6日,李明舜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的专访,讲述他在法律之路上追求男女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心路历程。

一场大会,两位良师

“1995年我参加世界妇女大会的非政府组织论坛,给我非常深刻的影响。”李明舜记得,当时在论坛举办地北京怀柔,来自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妇女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达到3万多人,外加来自世界各地的采访记者,小城怀柔一下子增加了六七万来自世界各地的人。

论坛举办期间的每天清晨,3万多名来自世界各地2000多个民间组织的姐妹们,身着五颜六色的服装,成群结队从怀柔32家饭店和分布在6个小区的60多栋公寓走出,像溪流般分散到各个会场,如潮涌般奔波于5000多场研讨会和1000多场各种活动中。来自五大洲、不同民族、不同肤色、不同文化背景的妇女姐妹们,在畅谈世界妇女争取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等严肃问题的同时,也以五颜六色、精彩纷呈的衣着服饰展示和传播着各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艺术之美。

李明舜说,在论坛上,他接触到家庭暴力、妇女参政、贫困等诸多妇女权益保障问题,这让他坚定了从事女性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的决心。

“走上这条道路,还有两位前辈对我的影响比较大。”李明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和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原司长王德意都是婚姻法方面的专家,“他们非常关注妇女权益问题,像巫昌祯教授,她以年近90岁的高龄,仍然在推动和关注反家暴立法”。

李明舜最为关注的,是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他告诉记者,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当年颁布的这部《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妇女解放法,使妇女地位发生翻天覆地变化”。

“当时为什么提出婚姻问题,毛主席高瞻远瞩看得很清楚,我们解放了,要建设国家,要安定社会,要保障人权,首先从婚姻家庭做起。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都有婚姻家庭,如果婚姻家庭不稳定,带来的社会问题更突出。”李明舜说,这也是他一直以来关注这个领域的原因。

关注家庭安宁权的学术论文

1990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毕业后,李明舜被分配到中华女子学院(原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工作。

两年后,28岁的李明舜写出第一篇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研究的学术论文《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家庭安宁权》,发出了在这个领域的啼声初试。

“那时候(1990年代)改革开放进行了一段时间了,物质文明得到丰富,人民的经济条件得到改善,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婚姻等现象。”李明舜告诉记者,当时,有一些研究者为“第三者”现象辩护,试图找出第三者插足的合理性,认为维持濒临破碎的婚姻才是不道德的。

在文章中,李明舜这样写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近年来,不断升温的离婚热、触目惊心的虐待遗弃案、日趋增多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却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给一部分家庭带来了危机和裂变。在这种危机和裂变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无疑是广大的妇女儿童。

在文章中,李明舜提出了“安宁权”的概念,“当时我认为这应当作为女性公民的一项身份权”,他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对保护妇女儿童家庭安宁权的高度重视。

 

推动并参与反家暴立法

全国妇联公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在婚姻生活中,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亦有公开数据显示,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高达35.7%。儿童境遇亦堪忧。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数据分析样本显示,监护人作案占五分之一。

从1995年起,李明舜就开始关注反家庭暴力问题,他首次对妇女法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并于2001年主编了我国首部专门论述婚姻法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著作,参与过2001年婚姻法修改与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并召集起“白丝带”反家暴男性志愿组织……主张对反家庭暴力制定专门法律的他一直是学界反家暴立法的有力推进者。

李明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已有的“反家暴”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不同法律之中。在国家层面立法迟迟未能出台的大背景下,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后,全国已有多地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国际上,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就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

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逐渐成为众望所归。

“尼采有句话,我觉得说得很好,他说:人是由兽而神的空中索道。人从来就是、而且始终都是动物界中的一员,因此人性中具有与动物一样自私、贪欲、占有控制的“恶”或“兽性”的一面。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人性之恶。”李明舜说。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拍了一个中国反家暴纪事的纪录片,这个片子是对家暴那种丑恶,甚至罪恶的行为的一个集中反映,”李明舜说,家庭暴力给家庭和家庭成员带来的是难以弥合的彻骨之痛;家庭暴力更是社会之害,是妨碍社会和谐,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隐患和祸患,“那种以暴治暴的案件,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反过来实施暴力行为那都是非常可怕的、极端的恶性案件,所以它是社会之害;另外,它严重地侵犯人权,是对文明的反动”。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暴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对家庭暴力说‘不’!”而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来进行预防和制止。法律,就是为了管住人性之恶。

2014年8月,李明舜担任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组的专家组组长。在李明舜等专家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推进下,《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时,距1995年世妇会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已经过去了二十一年,“过程可谓漫长而艰难”。正义之剑来得虽然有点晚,但李明舜觉得“立法一小步,社会一大步”。

国际上对《反家庭暴力法》评价很高

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国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李明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反家庭暴力法》法颁布后,反响非常大,国际法学界对这部法律给予很高的评价。”李明舜告诉记者,当时,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儿童与家庭局预防家庭暴力办公室主任玛丽路易斯•凯利(MarylouiseKelly)还专门带了一个美国反家庭暴力专家团来到中华女子学院交流,“美国驻华大使夫人梅洛迪•哈尼斯(MelodeeHanes)女士也在这个团里面。他们专门来向我们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当时访问团的专家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于适用主体的范围界定比国际上要窄?比如离异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一样,都具有持续性、控制性的特点,《反家庭暴力法》为什么没有把“离婚后暴力”纳入其中?

李明舜回答说,之所以不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定得太宽,是因为“目前在中国,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普遍比外面的暴力处理得要轻。”他举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打了你的话,你一告警察或法院肯定会受理,追究我的责任,但我要是打了我妻子,她去告我则不一定都会受理。”《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把所有发生在前配偶间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不是对此不管,而是为了更好地管。

在李明舜看来,《反家庭暴力法》两年多来,其法律的宣示教化效应已经得到体现。而且其中的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撤销监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构建了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体系,更好地实现了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

李明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他也关注到了今日女报深度报道跟进的长沙望城女童被生母家暴的案例,“你们对这个案例的介入很必要也很及时,这个案例的后续处理包括暂时撤销监护权、对女童进行临时庇护等做法也很妥当,这个案例还入围了全国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十大案例的评选”。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数据:从2016年到现在,全国各地法院发出了2400多道人身保护令。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李明舜看来,作为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主体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但是,毕竟这部法律才6章38条,总体篇幅还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法律细化,以统一执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据我观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项职能和措施授权给公安机关,而至于如何具体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实施意见和部门规章,如告诫制度和人身权保护令的执行等都需要进行细化。”李明舜认为,公安部应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来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尺度。他同时认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细化的规定,急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上,虽然法律规定了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是,如果可以将该规定格式化,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会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中,前三项的保护措施都比较具体,但第四项‘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是过于原则,仍然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细化,以便在实践中统一法官的认识”。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够对其中的规定进行细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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