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无偿带娃致孩子溺亡,法院怎么判

凤网 2022-06-30 阅读数 18942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近日,2岁女童被保姆遗忘在电梯后从8楼坠亡的新闻,让无数人为之牵挂与揪心。随着社会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不少父母时常无暇顾及自己的孩子,往往会把孩子交给育儿嫂或者自己的父母,偶尔也会请身边的亲戚帮忙看顾一段时间。可你知道吗,亲戚朋友要是在接受孩子监护人的委托后,由于个人疏忽造成孩子发生意外,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委托他人看孩子,结果孩子掉进水缸里溺亡的案件,案件涉及到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时疏忽,孩子栽进水缸

“小雅的父母都出去工作了,所以大部分时间是外婆在带。”6月27日,回忆起曾经办理过的案件,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法官谭震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小雅出生于2018年3月20日,是株洲市茶陵县人,案发时,小雅才1岁9个月大。

2019年12月27日,小雅的外婆和邻居们约好一起做粉皮,小雅就在一旁玩耍。下午3点,亲戚罗娟到家里来吃粉皮,因为忙于手上的活,外婆便询问罗娟是否有空帮忙照看小雅。

罗娟一口应承,并当场举手表示一定会看好,随后,将小雅带到外婆家的隔壁,罗娟的公婆、小雅的伯外公家大门口和别的孩子一起玩耍。罗娟则在和另一位亲戚打视频电话。这期间,罗娟把小雅从门前的橘子树下喊到屋内过道上的水缸附近加入视频聊天。没聊两句,小雅就跑到一边继续玩耍去了。

几分钟后,罗娟发现没有听见小雅的声音,她去屋内寻找,也没有小雅的身影,于是赶紧出外寻找,寻找的过程中惊动了隔壁小雅的外婆,外婆也加入了寻找行列。

到了下午3点40分,众人找到了小雅,她正躺在伯外公家的红色存水桶里,浑身湿漉漉的,已经失去了呼吸。大家赶紧拨打电话,呼叫救护车,但为时已晚。

事后,众人猜测,小雅应该是因为球掉落在伯外公家中的红色存水桶中,想要去捡球,没想到一头栽进桶中,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孩子父母将责任人告上法庭

事故发生后,小雅的父母悲痛欲绝,将罗娟及其公婆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小雅不足两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娟在同意小雅外婆的照看请求时,临时看护责任与义务即转移给了罗娟,在此临时看护期间她有义务保护小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然而,罗娟在将小雅带到家门口之后不管不顾,未对小雅尽到看护义务,最后导致小雅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对此其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小雅的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罗娟按30%的比例赔偿因小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5047元;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罗娟的公婆共同承担连带按20%的比例赔偿因小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6698元。

“开庭前,我们调解了很久,但双方僵持不下。”谭震龙记得,小雅的父母并不在乎罗娟赔钱多少,他们希望罗娟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向他们道歉,但罗娟因为愧疚等多种原因,并不愿意承认错误,只希望能够赔偿小雅父母的损失。

经过开庭审判,茶陵县人民法院依据当时尚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罗娟承担本次事故10%的赔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雅的父母各项损失共计88349元,同时,驳回了小雅父母的其他请求。


法官:当事人行为属于无偿委托监护

“以前审理过的案件都是有明确侵权人的。”为了能够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谭震龙表示,自己不仅翻阅了众多资料,还向周围的同事请教。

“这个案件的焦点是小雅父母的各项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谭震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罗娟的行为属于委托监护。他解释,委托监护,是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以监护人和受托人为主体,以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委托合同,可为有偿,也可是无偿。在本案中,基于亲戚关系,罗娟接受了小雅外婆的照看请求,双方之间的“好意照看”行为本质上属于监护职责临时代为行使的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罗娟接受了委托后,因此产生了照看未成年人小雅、避免小雅受到伤害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在当庭陈述时,罗娟认为小雅的外婆并没有嘱咐过自己要帮忙照看小雅;但综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出庭证人的证人证言,再结合原、被告两家之间存在亲戚关系的特殊身份以及日常生活中亲戚、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相互帮忙的生活习惯,且在事故发生前,罗娟带着小雅与别人微信视频以及给小雅吃饼干、喝水,也间接体现出罗娟有在照看小雅,可以认定小雅的外婆有嘱咐罗娟帮忙照看小雅的行为,同时罗娟也接受了外婆的嘱咐,帮忙照看小雅,该行为应理解为“辅助性的好意照看”。

小雅事发时未满两周岁,应当予以贴身看护,可罗娟在照看小雅的过程中独自离开,任由她一人玩耍。同时,罗娟居住在事发时的房屋内,对事发现场的环境比较熟悉,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未满两周岁儿童独自玩耍的风险,因此,罗娟需要对小雅的死亡承担责任,考虑到其认识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罗娟承担本次事故10%的赔偿责任。
至于小雅父母认为罗娟的公婆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法院驳回了这条请求,谭震龙认为红色存水桶用于罗娟公婆一家来储存生活用水,罗娟公婆家并不是游玩休闲场所,不具备营利性质,且该红色存水桶放置位置处在屋内过道楼梯间,不是可以随便出入的必经之地,因此,不能苛求罗娟的公婆要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和程度高于一般公共场所,所以,罗娟公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鼓励邻里之间互帮互助。”谭震龙提醒,但答应了他人的事情,一定要仔细认真完成,不能出现疏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除了谭震龙,其他人均为化名)


编辑:俏俏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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