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请大学生当“临时爸妈”,警惕这些法律风险

凤网 2026-01-22 阅读数 13176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求大学生上门带娃,有没有‘德华’呀?”“长沙在校大学生寒假全天有空,可上门兼职带娃。”寒假尚未正式开始,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上,大学生带娃的“招聘帖”和“求职帖”已层出不穷。每到假期,双职工家庭常面临孩子无人照看的尴尬,而活力满满的在校大学生便成了家长眼中性价比极高的“救星”:他们能陪玩、陪聊、陪学,还能帮忙看顾孩子。

乍看之下,这实现了双赢。但这份热闹的假期兼职,真的如此美好吗?背后是否隐藏不易察觉的陷阱甚至法律风险?带着这些疑问,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展开了调查。

案例:

日薪百元

带娃大学生从“香饽饽”到“被拉黑”

临近期末,大三学生肖玉(化名)在找兼职时,一条“日薪100元包食宿带3岁娃”的帖子吸引了她。帖子里,家长承诺“包吃住,薪资丰厚”,主要工作是陪伴一个3岁的孩子玩耍并进行早教启蒙,工作时间为每天9点至18点。

肖玉赶忙联系家长。双方相谈甚欢,很快确定每小时工资10元,家长还会报销路费,并承担体检费用。肖玉从永州老家赶到长沙,处理好体检等事务后,便正式开启兼职。

AI制图

第一天工作很顺利,可从第二天起情况就变了。“家长出门前,不仅要求我给孩子做饭、打扫客厅卫生,后来甚至要求我下班前准备好全家人的晚饭。”

肖玉不满,在多次拒绝未果后,提出了离职,并要求对方支付工资、路费和体检费。孩子家长却以肖玉“在家中吃住过”为由拒绝了,再联系时肖玉发现自己已被拉黑。

肖玉的遭遇并非孤例。在小红书、闲鱼等平台,存在大学生吐槽上门带娃乱象的帖子。与此同时,家长们想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大学生帮忙带娃,也并非易事。

长沙开福区的刘先生一家是双职工家庭,为解决孩子放假在家的看护问题,便在网上招聘了一名大学生。谈好薪资和工作任务后,刘先生提出签书面合同,大学生却觉得没必要。结果第三天,刘先生夫妇上班时接到邻居电话,赶回家发现女儿膝盖、手掌根和手肘都受了伤。一问才知道,大学生带孩子外出时,孩子被电动车撞了,大学生当时慌了神,还好有旁人帮忙才把孩子送到医院。

调查:

大学生上门带娃

双方权益难保障

随着假期临近,“大学生上门带娃”这一话题再次引发热议,服务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包括“大学生上门扮演奥特曼”“大学生上门教孩子练体育”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小红书、闲鱼等平台检索发现,相关帖子数量激增。

社交媒体上,家长们在寻找陪读服务,大学生们在寻找兼职。

在这一市场的供需互动中,家长与大学生各有诉求。家长看重大学生的活力与专业知识,希望他们能给孩子带来正向引导;而大学生则希望借此积累社会经验并赚取生活费。服务形式丰富多样,涵盖基础看护、作业辅导、户外运动陪伴、娱乐活动陪同以及才艺教学等。

然而,双方也存在一些疑虑和担忧。家长担心大学生非专业老师会教错知识点,以及孩子与陌生人独处时的安全问题;大学生则关心工作内容是否超出预期,时薪是否合理且能否按时到账。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学生上门带娃”市场问题根源在于缺乏规范的标准和明确的管理机制。信息不对称导致家长难以全面了解大学生真实情况,大学生也可能误解家长要求;同时,权益保障缺位,孩子意外受伤、报酬纠纷等问题因无明确合同和监管,双方权益难获有效保障。

说法:

“大学生上门带娃”形成劳务关系

应明确权责边界

“大学生上门提供看护、陪伴、简单辅导等服务并获取报酬,本质上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意味着双方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社保缴纳、工伤认定等条款的保障,工作呈现临时性、短期性和相对独立性特征。

刘洋解释,在实际中,合同形式与责任划分易引发纠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可口头合同效力,但发生服务范围争议、报酬拖欠或意外事件时,举证困难。若孩子发生意外,责任判定需依据大学生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家长是否存在指示过失等多方面因素,过错程度、预见可能性及合同约定将直接影响责任承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一般假期伴读工作尚无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资质要求,这也让市场准入缺乏明确标准,亟待通过规范合同条款与行业准则,为供需双方筑牢权益防护网”。

刘洋提醒,大学生寻找“上门带娃”这类兼职时,可优先选择正规平台或高校官方渠道,对要求预付费、高抽成的中介保持警惕,必要时明确中介服务的相关约定;同时主动与家长沟通清楚服务范围、报酬标准、结算方式等,留存聊天记录、服务记录等凭证,在接单前划清工作边界,遇临时加任务及时协商或拒绝;安全方面,上门前告知亲友行程,对夜间、偏远地区的订单谨慎对待。

同时,家长也应明确工作内容并落实在纸面合同上,保障双方权益。刘洋还建议家长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监督,并掌握受雇大学生的基本信息及其家长联系方式,避免造成失联或意外。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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