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赞同破除宋山木式的奴役性“企业文化”的疾呼,但将奴役性“企业文化”视为“非罪”,笔者认为可能此判断失当。
“企业文化”通常包括由低到高的三部分:表层文化(如公司徽标、厂区厂貌等);中层文化(如公司制度、厂纪厂规等);深层文化(如公司价值观、经营哲学等)。在企业实际运行中,尤其当企业有一定规模时,打造这类奴役性的“企业文化”,也确实都会有“山木基本法”之类的图文性公司制度,否则无法统一推行贯彻。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强迫员工接受“洗脑”、“奉献”等奴役,诸如“山木基本法”之类的公司制度,所规定的罚则往往会多如牛毛。实际上,贵报5月21日的报道《三木王朝》已告诉我们:“山木基本法”就规定了罚则280条,如:办公室窗帘拉得不对,罚!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包含着“三木基本法”的奴役性“企业文化”,是实实在在的违法之“罪”。
接下来一个问题是,既然包含着诸如“三木基本法”(公司制度)的奴役性“企业文化”是“罪”,那由谁或哪个(些)部门来进行约束和纠正呢?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均可知,是劳动行政部门。另外,劳资双方必须依《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而劳动合同中当然不可能写上“劳动者必须遵守‘山木基本法’”,因为一旦这样写入劳动合同,万一有劳动官司,那对三木公司简直太不利了。这一点,三木公司们倒是看得非常清楚。或换言之,“劳动者必须遵守‘三木基本法’”,已经超出劳动合同的范围,却得不到任何约束和纠正。这一切,均直接说明了劳动部门的不作为。实际上,鲜有劳动部门主动去查哪家企业的公司制度,甚至有劳动者不满公司制度上门去投诉了,也不管不理或敷衍了事。
理论上,针对如此奴役性的“企业文化”,完全还可通过另一合法途径来进行约束与矫正——工会。不管三木公司有无工会,但通过奴役性“企业文化”盛行甚至要继续发扬这一事实,我们悲哀地看到了工会的作用实在有限。
如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工作给力,试想,有哪个员工还甘心被奴役而不举报?故而,当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成为劳动者真正权益代言人之时,方是奴役性“企业文化”的破除之日。但在各地政府普遍只追求GDP业绩、怕得罪投资方的语境下,要解决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的工作不力这一问题,显然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