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初中生未满14岁与男友同居拍下性爱视频

凤网 2011-12-20 阅读数 340699

一名男子虽然明知小女友不满14岁,但仍然与其相恋同居一年。结果在重新接受了回心转意的前女友后,这名男子被小女友举报强奸。最终,这名男子因为涉嫌强奸罪,被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官提醒,在网络发达的现代社会,一定要注重对中学生的性教育工作。

未满14周岁初中女生与男友同居

2010年10月22日,和前女友分手已有半个月的常辉正在家中上网,一个哥们给他发来QQ信息说:“别郁闷了,给你一个美女的QQ号,开始一段新感情吧。”常辉加了好友后,发现对方在线,就和她聊了起来,得知女孩名叫赵晓(化名)。

不久,两个人在现实中开始了接触。其实,赵晓是1997年11月24日出生的,不满14周岁,可个子已有1.62米,长得亭亭玉立,颇有成熟少女风韵。刺满文身,有点痞子气的常辉让情窦初开的赵晓心动了,就谎称自己已16周岁。常辉也很满意赵晓,于是俩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11月24日,是赵晓的生日。常辉给赵晓过了一个浪漫温馨的生日。也就是在这一天,常辉知道了女友的真实年龄。明知道和女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但常辉还是和赵晓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常辉有些后怕,一再叮嘱赵晓不能把和她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知她的父母,赵晓满口答应。

之后,赵晓常常逃课和常辉在外开房。让人惊讶的是,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时,赵晓的同学也同时在宾馆里,根本不加避讳。

有了女友之后,常辉开销越来越大。为了获取父母的经济支持,他专门把赵晓带回家中,并让女友谎称已满18周岁,正在某高校读书。外表成熟的赵晓很快蒙混过关,得到了常会父母的认同。这也让他们二人更加如鱼得水,不仅在外开房,还多次在常辉家中发生性关系,并拍下性爱视频。

发现男友移情愤而举报被强奸

正当二人情浓意切之际,常辉的前女友找上门来。难忘旧情的常辉开始和前女友藕断丝连。很快,二人的事情被赵晓发现了。

2011年8月16日,赵晓逃课跟踪常辉。中午,赵晓发现常辉和他的前女友在一起吃饭,立即冲上前去大骂。劝阻无效后,常辉上前就给了赵晓几拳头,把她打倒在地。

没想到男友会这么狠心地打自己,赵晓哭着离开了。她越想越难过,感觉自己被常辉欺骗了。当天下午4时许,想到常辉曾经说他和自己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赵晓走进了附近的派出所。

 

常辉被抓后,交代了自己明知女友不满14周岁仍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12月2日,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以常辉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建议:重视网络时代中学生性教育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传媒及娱乐业等迅速发展,青少年获取性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当前,由于社会、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不够,黄色淫秽信息大量渗透,青少年在性道德、性取向和性观念等方面产生了思想和行为上的偏移。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其后果或潜在的社会影响将非常可怕。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性意识的觉醒和情感的萌动是谁也挡不住的。只有提前进行了必要的性教育,到时再顺势引导,才不至于发生过错和出现其他问题。

当然,倡导性教育,绝不只是性知识普及,而是一项人格教育。主要包括科学知识、价值观念、社交能力和责任意识四个层面。这四个层面从不同的角度来培养孩子的意志品质、责任感和自制力。在性教育的科学知识层面中,不仅要教孩子一些生理和心理知识,更要告诉他们一些错误行为导致的危害。孩子只有知道了这些危害,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保护自己。

所以,我们应当把青春期性教育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男性都将成立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河南法制报记者李向华通讯员龙潭周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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