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成了真被告:恶意串通 法院不承认!

凤网 2018-03-28 阅读数 34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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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俗话说,解除一纸婚约,从此两不相认。一本离婚证,见证的是一个家庭的解散、一对夫妻的感情破裂。然而,近年来,各地民政局却见证了不少“分手不分床”的“花式离婚”,比如,前一天打了离婚证,过几天又得求复婚。总而言之,分分合合,企图以假乱真。

这些夫妻到底打着什么算盘?近日,一份“中国离婚大数据”新鲜出炉,数据显示,家有拆迁、买房受限和遭遇债务等都成为“花式离婚”的主要理由。那么,问题来了——“假离婚”真的能达到目的吗?

关键词:房产

丈夫为买二套房假离婚

妻子难求复合人财两空

“我们协商好是假离婚,怎么现在就复合不了呢!”看着一本离婚证,32岁的王宁宁(化名)满脸惆怅——2017年5月,她跟丈夫协商“假离婚”,企图避开《2017长沙限购政策最新规定》,再买一套房。谁知,房子是买到了,可丈夫却不愿意复婚了!

3月25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接到王宁宁的求助电话:“到底串通离婚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前夫名下的两套房产还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

这对长沙夫妻经历了什么?事情得从2017年说起。

“2017年4月,小女儿出生。我们考虑儿子也要上幼儿园了,就打算再买一套大房子。”王宁宁说,看中了长沙市芙蓉区一所知名小学附近的楼盘,不差购房钱,却卡在了“限购令”上。

于是,丈夫主动提出“假离婚”。王宁宁回忆,家里的第一套房只有70㎡,是丈夫的婚前财产,首付款付了5成,剩下的夫妻俩每月按揭。如今,要买140㎡的新房,考虑到贷款金额很高,月薪不高的她就提出把老房过户给自己,新房买到丈夫名下。

最终,房子买好了,丈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复合。直到2018年1月,王宁宁向各方朋友打听得知,丈夫早在外面有外遇,如今他们已经结婚了。

无奈之下,王宁宁带着离婚协议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可面对“假离婚”的说法,法院拒绝认可,“我只能再找律师看看能不能向前夫申请相关赔偿”。

关键词:债务

被起诉要债后离婚,房子归女方

法院:恶意串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找人借了120万元迟迟不还,对方起诉到法院后,娄底人陈军(化名)马上与妻子刘欣(化名)离婚,房子归妻子——以为躲债成功,殊不知,讨债人孙乾(化名)将陈军与刘欣一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离婚时财产协议无效。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

2013年,陈军找孙乾借了120万元,迟迟未还。2014年3月,孙乾起诉陈军要求还钱,半个月后,陈军与刘欣协议离婚,两人名下目前在住的房子归女方所有,陈军名下另外四套房子为弟弟陈强所有,女儿由刘欣抚养,陈军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陈军还与他人签下协议,帮陈强背了20万元债务。

孙乾认为,陈军两口子离婚后,一直住在一起,两人的协议离婚对财产分配不符合常理,明显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并且陈军在欠了他120万元的前提下,还帮他人认了20万元的债务,因此陈军是假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军与被告刘欣在原告孙乾起诉两人共同偿还120万元债务后不久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明知拖欠原告120万元债务且已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陈军还为他人代偿债务20万元的行为明显不当。两被告在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上诉,近日,娄底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律师:离婚没有真假

张媛(湖南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今,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夫妻间“假离婚”的现象并不鲜见。但从法律上来说,离婚没有真假,《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除非能够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生活中,一些人“假离婚”是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比如因为房屋限购而“假离婚”,离婚后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中“假离婚”骗取拆迁款如果金额达到一定数目将涉嫌诈骗犯罪。

另外,如果协议离婚后发现协议不公平,可以在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法院审理后,如果没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社会学家:“假离婚”冲击传统婚恋观

陈怡新(湖南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

近年来,为了拆迁款离婚、为了出国离婚、为了买房离婚等“假离婚”现象越来越多。其实,这种以婚姻为代价的对策,不仅会带来财产分割矛盾,引发夫妻猜忌,甚至还会助长不诚信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更对中国传统的家庭婚姻制度和观念产生了冲击。

“假离婚”现象之所以愈加普遍,其根本原因是全社会对婚姻的态度、对离婚的态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离婚在过去是不被允许的。其中宗教、文化、习俗、道德等,都对离婚进行了约束,离婚需要承担巨大的社会压力。即便进入近代社会后,法律对离婚实行的也是过错原则。直到今天,社会价值观才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社会的包容性和多元性,婚姻自由的价值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所以,归根结底,是现代社会给离婚提供了更加宽松便利的大环境。

所以,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一些保障婚姻、杜绝“假离婚”现象的法律法规,保障现代婚姻。同时,也建议对铤而走险的夫妻双方进行惩治,从源头保障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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