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借钱秘密还债 前妻却被法院判“夫债妻还” 她说:不算共同债务 为何离婚不离债

凤网 2018-04-11 阅读数 276027

唐国友收到的部分债务官司判决书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离婚了,她却意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起诉人要她支付一笔自己并不知情、且是前夫欠下的4.44万元债务;开庭后,她又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裁定,尽管早已离婚,但还得偿还前夫的债务以及利息……

婚姻告终,夫妻双方最大的纠纷往往来自财产与债务的认定。3月24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接到来自永州市零陵区的杨梦英打来的求助电话——早在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合理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防止出现不合理的“被负债”。可为何杨梦英这笔“毫不知情”的债务依旧需要“夫债妻还”呢?

法院的判决到底是否合理?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第一时间赶往永州,了解这些债务和判决背后扑朔迷离的疑云。

一笔债务,被告了两次

离婚1年多时间,杨梦英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还会碰上一笔莫名的讨债。

1月19日,杨梦英收到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的一张传票——起诉人是前夫唐国友的堂舅妈陈仕云,起诉原因则是要她偿还一笔前夫在2015年欠下的包括利息在内的共5万元债务。

杨梦英和唐国友的老家,房子已坍塌

杨梦英的女儿唐小冬(化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早在两年前,陈仕云就因这笔债务起诉过父亲。当时法院判决父亲要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并申请强制执行。而在强制执行期间,父亲已经向陈仕云还款1.4万余元。

而这次,陈仕云又对杨梦英提起了诉讼,要求杨梦英承担前夫的5万元债务。

3月23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仕云与杨梦英借贷纠纷案,唐小冬作为杨梦英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杨梦英和唐小冬都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并认为这笔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经营所需,杨梦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法院并没有采纳她们的辩护意见。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该法院下达的《(2018)湘1102民初258号判决书》中看到——被告杨梦英的前夫唐国友向原告陈仕云借款共4.44万元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编者注:即前文所述2016年陈仕云起诉唐国友债务案判决)所确定,杨梦英与唐国友在借该款时是夫妻关系,杨梦英无证据证明唐国友所借款系个人债务,故杨梦英对陈仕云借款与唐国友应承担连带责任。杨梦英需偿还4.44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判定共同债务该由谁举证

唐小冬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庭审时,她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问题,向法官提出过申辩,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要认定,也应该由原告方陈仕云举证,但“法官当时没有正面回应”。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解释》第三条中了解到,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关键在于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唐小冬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出示了唐国友所写的借条复印件——其中,一张借条的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金额1万元;另一张借条的日期是2015年3月7日,金额3万元。她认为,这些钱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当时我已经大学毕业,母亲也在打工赚钱,父亲每月有固定工资。正常的家庭开销根本不需要频繁借这么多钱!”

 

前夫的借款都去哪儿了

“离婚前,我们一家人住在单位宿舍里,收入都不高,家里没什么积蓄。”在唐国友和杨梦英离婚前曾经居住的位于零陵区水口山镇的这间宿舍里,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看到,60平米左右的房子里,仅有两台老式电视机与一台冰箱,两张床和一张木质沙发。

杨梦英说,离婚后,她一直借住在女儿租的房子里。而唐国友则住在自己单位另一个工作站的宿舍中。

杨梦英和唐国友以前在单位宿舍的住所

“我是最后一个知道他背着我在外面借了很多钱的。”杨梦英回忆,早在2016年,外面就有传言说唐国友欠了很多钱,可质问他是否属实,他又并不承认。直到家里收到一张张陆续到来的法院传票,以及被贷款公司疯狂催债,他才感觉“纸包不住火”了。

“我让他给女儿寄生活费,他骗我说单位工资三个月才发一次,但往往等了三个月又要推迟三个月。”杨梦英说,后来自己去前夫单位打工,也一年没有收到工资。多方打听才知道,前夫欠了同事很多钱,“我的工资也被他抵债了!我只能去建筑工地打工,挣一些女儿的大学生活费”。

唐小冬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父亲向亲友、同事、老乡以及信贷公司、透支信用卡的欠款接近70万元。

然而,唐国友借钱到底是干什么?一张自称“被迫签下”的借条揭晓了谜底。

“他就是被杨祝军骗了!”杨梦英说,早几年前,唐国友在老乡杨祝军家里吃饭喝酒时,被设了圈套——“他们说唐国友强奸了杨祝军的女儿,逼他写了一张40万的借条”。

唐国友回忆,“2012年2月,我在杨祝军家里喝酒。中途他们两口子借口离开,让女儿陪我喝酒。没多久,他女儿就脱掉衣服坐我腿上。这时,他们夫妻又推门而入,说要告我强奸,逼我写了三张总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

担心报复,前夫四处借款还债

对于该借条与借款的真实性,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也向杨祝军进行了求证。杨祝军表示,当年唐国友借钱,是因为他表姐夫做生意缺乏资金。而自己借给唐国友的钱,是找女婿抵押了房子后的贷款。

对于杨祝军的说法,唐国友并不认可:“我家根本没有他说的那个表姐夫,这些都是凭空捏造!”

然而,双方各执一词,写下借条的唐国友为何又要一直还钱?对此,杨梦英认为,“他(唐国友)不懂法律,怕家人知晓,也怕杨祝军报复去单位闹事,就想着借钱还债,谁知道根本还不清”。

2016年7月,杨祝军将唐国友告上法庭,要求唐国友偿还本金40万元,并且认为唐国友“之前还的都是利息”。

记者唐国友老家采访。据村民说,唐国友也借了不少同村人的钱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关于杨祝军诉唐国友债务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1102民初1591号】显示:唐国友在出具借条后近4年的时间内,陆续向杨祝军转账或支付现金高达50.4万元。

也就是说,4年时间,唐国友给杨祝军的这些钱,就是他背着家人在外借下的巨额债务。其中,也包括向堂舅妈陈仕云借下的4.4万元。

“既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共同债务,那离婚后怎么还能判我还钱?”带着杨梦英的疑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了湖南省妇女儿童维权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目前,该中心已指派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舒蓉月、邓细兰等作为公益维权律师介入此案。

4月8日,杨梦英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该案已经受理。今日女报/凤网也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专家说法>>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邓细兰(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此案了解情况来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前,陈仕云已经就这笔债务起诉过唐国友,且已强制执行,这次陈仕云又再向其前妻杨梦英提起诉讼,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审法院的判决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宗旨及最高法新出台的《解释》——在本案中,唐国友所借的该笔债务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错误适用法律,并仅以该笔借款数额不大,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未举债一方的上诉人,这实属草率。

拒绝“机械办案”,呼吁合理举证

彭迪(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解释》的出台,从立法精神来看,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避免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被负债”的风险,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

所以,各级法院不能“机械办案”,要按照《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立法精神,公平公正审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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