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你跳,我就跳。”5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个案件迅速引发热议——1993年的男子与比他大七八岁的女朋友“相约”跳楼,最终,女友跳楼身亡,自己却没能跨出那一步,活了下来。如今,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
(据《钱江晚报》报道)
那么,本是“相约”跳楼,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算不算故意杀人?又还有哪些情况可能涉嫌故意杀人呢?
本期专家:胡皎霖(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者诱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自杀死亡,男方的行为对对方起到精神支持作用,客观上存在教唆、帮助或者诱使行为。因此,男方自己没有自杀,但其实施的行为导致女方的自杀身亡,应对女方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相约自杀中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或者又放弃自杀行为的。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受托杀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的自杀未死。从性质上将,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可比照自杀的原则处理;3、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对诱骗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但这种情况与诱使他人相约共同自杀而自己自杀未成的情形有所区别,对后者在处罚上应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