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她却不是“第一继承人”:遗嘱里的文字秘密

凤网 2018-08-08 阅读数 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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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我们总在电影里看到这样的一幕:做大生意的丈夫为了规避资产风险,提前立好遗嘱,注明妻子是“第一继承人”,然后协议“假离婚”,试图转移完整保存部分财产。

都说,电影故事源于生活,的确,在我们身边,也时常有这样的故事上演。可是,一份遗嘱真的就能让财产继承万无一失吗?近日,湖南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接到的一起案子就很具代表性——妻子是丈夫遗嘱里的“第一继承人”,可丈夫去世后,所有房产妻子却无法继承。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来,让我们看看这份遗嘱的问题出在哪儿?

故事

写错两个字,丈夫的遗嘱失效了

“帮我打一场遗产继承官司,胜诉后我给你高昂的律师费。”今年5月,第一次见面,长沙女子陈雅妮便让湖南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所有的麻烦都源于一份失效的遗嘱。”陈雅妮的委托律师张亮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她的丈夫去世前曾立遗嘱说将房产继承给她,但她去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时,却被拒绝了,理由是‘不符合资格’。”

按照陈雅妮的说法,遗嘱中指明自己为第一继承人,为何却没资格继承房产?

原来,早在2017年X月,为了规避长沙市出台的“限购政策”,以更便宜的价格买下第二套房,陈雅妮和丈夫李华(化名)想到了“协议假离婚”的办法。为了让妻子放心,李华还在离婚前,立下了一份遗嘱——其中,特别注明:“一旦离世,名下所有房屋归妻子所有”。

2017年3月,瞒着孩子,夫妻俩在长沙市民政局登办理离婚。不久,李华就用他和陈雅妮共同的积蓄,以自己的名义在长沙市开福区双湾国际小区买了套新房。

当时,房屋单平价格约7000元,两人细细一算,果然省下近15万元。

尽管协议离婚,但陈雅妮和丈夫一直处于同居状态。两人计划着新房的装修,可没想到意外出现了——2017年8月11日,李华在公司组织的体检中被查出肝癌晚期。不久,便去世了。

家里少了一个人赚钱,让陈雅妮感到经济压力很大。于是,眼见房价飙升,今年5月,急需用钱的陈雅妮打算将第二套房卖出去。买家都找好了,可到了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才知道,丈夫的遗嘱出了差错!

“丈夫遗嘱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妻子’二字。”张亮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李华和陈雅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即视为离婚,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没有“假离婚”一说,即便陈雅妮和李虎离婚后仍然一起共同生活,但两人所形成的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

所以,李华的遗嘱中提到“名下所有房屋归妻子所有”,而陈雅妮与李华是离异状态,法律层面早已不算夫妻。也就是说,前妻陈雅妮不是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所有房产应该归李华的父母与子女继承。

然而,面对陈雅妮要卖房的决定,老人是坚决反对。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儿子的遗物,应该保留;另一方面,他们理解不了“假离婚”,只想将房子留给孙子。

至于李华与陈雅妮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张亮表示,陈雅妮只能和李华的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是否对她出资的部分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就由法院进行判决。

 

观点

提前立遗嘱,切忌立意不明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规在定立遗嘱时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嘱明确指明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那么,即便是继承人的配偶也是无权享有这份遗产的。

从本案中看,虽然李华在立遗嘱时指定“妻子”为遗产继承人,但立意不明。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假设李华去世前和陈雅妮复婚了,那遗产自然由她继承,但如果李华是与其他女性结婚,那遗产就可能归属再婚妻子。因李华和陈雅妮未及时将自书遗嘱送往公证处公证,所以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

不过,假设李虎在遗嘱中是指定“陈雅妮”为遗产继承人,那继承权就没有争议了。

普法小贴士>>

这些最常见的错误,可能让遗嘱失效

张倩倩(湖南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将共同财产列入,遗嘱失效!

虽然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立嘱人有权处分的是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既处分了个人财产,也处分了他人财产,遗嘱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立的遗嘱,如果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中处分了配偶所拥有的份额的部分内容是无效。

通常,这类情况多见于老年夫妻。当夫妻中某一个方当家作主习惯了,则容易自作主张分配配偶的财产或共同财产,而这样的遗嘱则被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同时,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也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不保留胎儿继承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也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

简单说,这是为保证子孙后代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即将出生的继承人在出生以后能够从家族中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成长条件而定下的规则。

由他人书写自己签名,遗嘱无效!

曾有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位母亲因文化程度低,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她让女儿写了一份房屋留给女儿的遗嘱,操作方法是母亲口述,女儿书写,最后由母亲签字完成。然而,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因为该母亲所立遗嘱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母女俩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法规。

涉及利害关系人,代书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很多时候,老人立遗嘱时,喜欢请自己的亲属前来作证,一来表示自己的信任,二来对外也是一个公示。其实,有时亲属作证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依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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