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准妈妈遭遇不公平待遇怎么办?法官为你解答

凤网 2018-08-15 阅读数 21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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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孩政策的落实,越来越多的职场女性加入准妈妈的行列。然而对于职场准妈妈而言,在孕期内究竟享有哪些特殊的待遇呢?

孕期内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例回放

某公司员工刘女士月工资4000元,怀孕后因产期临近申请休产假。但公司对她发出书面通知,“因产期临近,无法继续工作”,于是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清。刘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是因刘女士的过错导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因此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法官释法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刘女士存在过错,仅以“因产期临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内用人单位

不得擅自调岗降资

案例回放

张女士在一家公司任销售经理,月薪5000元。在她怀孕后,公司便以“销售岗位工作强度较大,不能适应”为由,调整她为档案管理员,岗位工资及相应补贴和绩效工资均予以降低。张女士提出仲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擅自调岗降资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不能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一些用人单位就想出了“变岗变薪”的对策。不少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后,改变其岗位,且大部分是换到工资低的工作岗位,美其名曰为“照顾”,实际上使女职工的工资大幅度降低,变相损害了女职工的利益。

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张女士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标准,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而且也侵害了张女士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孕期准妈妈

应享待遇不容缩水

案例回放

唐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期间,她怀孕因产期临近,向公司申请休产假被拒,理由是近期业务忙人手紧张。在唐女士的强烈要求下,公司批了10天假,但她休假15天后在医院生产。于是,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因连续旷工5天违反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也未支付其生育费用及产假工资,唐女士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生育费用8000元、产假工资135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她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支持了仲裁的结果。

法官释法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同时,依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唐女士有权利享受产前15天的休假、相应的产假,且有权获得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唐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义务,如果未为唐女士缴纳保险,应为其报销生育费用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孕期内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可将其辞退

案例回放

任女士怀孕后经常迟到早退,一次,由于她的粗心大意导致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的签约机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任女士提起仲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任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既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规定,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任女士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公司依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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