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主动放弃继承权,法院为何“不同意”?

凤网 2018-11-07 阅读数 118677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图:受访者提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一直以来都是追债苦恼多,这过程也像是“猫捉老鼠”,讨债人软硬兼施求还钱,欠债人绞尽脑汁想退路。

不过,倘若躲债人多了一个“特殊身份”,那么追债人就不必烦心啦,因为这笔欠款总有人来还——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引发热议:父亲主动放弃离世儿子3套豪宅的继承权,但法院却不同意。究其原因,全怪这位父亲是个欠债不还的“老赖”。

当欠账人遇上一笔即将继承的遗产,狗血的故事就上演了……当然,这样的剧情不止发生在厦门,湖南同样也在上演。来,跟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去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因一笔欠款,同窗好友对簿公堂

原是至交好友,却因借钱不还、恶意躲债,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对于湖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鹏来说,这样的案件他并不陌生。但说起过程最跌宕起伏的,他印象最深刻的还数2015年当事人手中的那一张借条……

家住衡阳市祁东县的蒋婷(化名)与周佩(化名)曾是小学和中学同学。尽管高中毕业后两人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但当周佩于2015年1月25日提出向蒋婷借款10万元做生意时,蒋婷出于信任,一口答应了。一周后,钱款顺利汇至周佩的银行账户。

汇款当天,周佩主动写下借条,并约定一年后(即2016年2月1日)还款。而蒋婷考虑到两人关系熟络,也未要求加收借款利息,其间从未催促还款。

一年后,还款日期已至,蒋婷装修新房急需用钱,周佩却称:“生意不景气,没有偿还能力。”

一边拼命催债,一边有心躲避。眼见对方信息不回、电话不接,2016年8月10日,蒋婷向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周佩和她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周佩应偿还蒋婷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起诉前,利息为3.6万元。

为躲债放弃遗产,法官说“不行”

法院的判决生效了,但周佩依旧未能还款。于是,蒋婷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谁想,就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周佩所做的一件事,让蒋婷很是不满——2014年6月,周佩的女儿小文因车祸去世。小文与丈夫生有一子,且名下有一套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富湾国际小区的近200平方米的房子。按理来说,小文去世后,房屋的继承者包括周佩夫妇、小文的丈夫以及孩子。

女儿去世两年多后,周佩却在法院强制处理她的债务问题时,办理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手续。

这样的行为在蒋婷看来,明显就是为了躲债。于是,她找到了湖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鹏。

“周佩以减轻子女压力为由,拒绝继承女儿的遗产。”彭鹏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解释,但在他和他的当事人蒋婷看来,就是一种借债尚未还清的恶意躲债行为。

于是,彭鹏与委托人蒋婷以周佩恶意躲债为由,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周佩放弃房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判决书中写道:“法院审理认为,登记在小文名下的房产系小文和小林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文去世后,其中房产的一半归丈夫小林所有,剩余的一半系小文的遗产。而小文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周佩夫妇、小林以及所生孩子,共4人,因此,周佩对这套房产享有1/8的产权份额……由于本案中,周佩没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故周佩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放弃继承权有损他人利益属无效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也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所以,为逃避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从本案中看,周佩对蒋婷的清偿责任已被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周佩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但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同时,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客观上对蒋婷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不仅反映出其有恶意损害蒋婷债权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致使其丧失了与可继承遗产部分等值的履行能力。因此,该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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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可放弃继承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有人质疑这样做的行为效力是无效的,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通俗的说,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只要该放弃继承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没有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并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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