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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河南女子小丽(化名)一纸诉状,将河南一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她在该民政局领的结婚证无效,原因让人哭笑不得。
女方自揭登记结婚阴谋
办理人和登记人非同一人
小丽究竟经历了什么?
让她在登记结婚2个多月后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她和男方的结婚证?
原来,她和小飞曾是男女朋友关系,感情不错,甚至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小飞有个双胞胎哥哥大飞,兄弟俩长得格外像。不过,小飞户口在省外,大飞户口在省内。
今年4月,小飞对小丽说,哥哥购房需要结婚证,希望她能帮个忙与大飞办理结婚登记。小丽自称当时“轻信其言”,由小飞带着大飞的身份证,和她一同去办理结婚登记,当时,小飞在婚姻登记信息表中签了大飞的名字,并摁了红指印,合照也是小飞和小丽拍的。就这样,小丽领到了男方署名为大飞的结婚证。
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事儿把自己“坑”了。
领证两个多月后,小丽与小飞分手,发现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婚姻登记难题。自己与大飞毫无感情可言,以当时领证并非自愿、“实际办理人与登记人并非同一人”为由起诉,希望法院依法确认该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小丽给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她与小飞在该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登记人姓名与照片不符。同时递交的,还有自己与双胞胎兄弟俩的聊天记录,显示自己处境很尴尬:已跟小飞分手,可小飞、大飞都不愿意配合她来解决这桩错误的婚姻登记。
双方自愿来领证且有声明
双胞胎难分清
因为这种奇葩事成被告的某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觉得意外又委屈。
该民政部门在辩护时表示,男女双方自愿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亲自到场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双方的照片,也都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申请表》上亲笔签名,均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等等,均有相关证据来证明。
对于小丽指出的“实际办理人和登记人并非同一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表示不解:“双胞胎兄弟俩特别像,我们作为外人一时难以分辨,可女方跟谁来领结婚证,她自己咋可能分不清?”
弟弟为何冒名顶替哥哥带女友去领证?
事实证明,这桩“冒名顶替”的婚姻背后,和房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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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飞坦言自己确实是为了要办理房产证,才去办理的结婚证,还说当时女方自愿去办理结婚登记,“没有人强迫她”。
既然大飞跟女方领结婚证是为了办理房产证,双方毫无感情可言,那为啥女方想离婚时,大飞又不肯离呢?他表示,因为女方欠自己钱,女方需要先把钱还给他。
那么,小飞又为啥会带着自己当时的女朋友,顶替哥哥去办理结婚登记?原来,也和房子有关。
小飞说,当时他带着女方顶替哥哥去办结婚证,是为了促成自己和哥哥“换房子”。因为他在省外有房子,在省内没房子,“我哥说他的房子可以和我的房子换一换”。经过协商,小丽同意与大飞办理结婚证,办结婚证是为了办房产证。
冒名顶替的婚姻虽已收场
影响却“如影随形”
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以组建家庭、繁衍后代、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为目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以非婚姻目的登记结婚,且冒名顶替违反婚姻登记程序规定,其行为属于婚姻违法行为。由于第三人小飞、大飞系双胞胎兄弟,婚姻登记机关难以区分申请人真实身份,主观并无过错,但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还是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原告与第三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法院予以否定的评价。
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登记的小丽与大飞的结婚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小丽和大飞、小飞共同负担。
“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采访中,多位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因为这桩婚姻中存在冒名顶替的婚姻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撤销结婚证。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原告虽然“赢了官司”,但是,由此带来的“后遗症”会一直如影随形,“现在婚姻登记信息已经全省甚至跨省联网,今后,如果女方再跟别人登记结婚,系统里会显示她此前的婚姻登记信息,她必须出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这事儿肯定瞒不住另一方,对方知道了原委,会咋看她”?
同样,大飞也会面临这样的苦恼,如果日后遇到中意的女子,去领证时,也必须出示这份判决书,女方知道他为了房子曾有这样的“荒唐”经历,又会怎么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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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婚姻登记造假的惩戒力度?
鉴于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婚姻登记已成为失信的重灾区,2018年2月,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在内的3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据备忘录,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受到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等14个方面的失信惩罚。
婚姻登记造假不单是一种失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甚至可能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这种建立在造假基础上的婚姻登记,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据悉,此前已有贵州、湖北等多个省份建立婚姻登记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
▏来源:广州日报综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工人日报、现代快报(xiandaikuai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