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闹离婚要“分房” 老两口忙起诉:还钱!

凤网 2019-01-09 阅读数 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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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儿子结婚娶媳妇,父母慷慨解囊,买车又买房——可是,如果小夫妻感情破裂,闹起了离婚,老人家用一辈子积蓄为孩子买的婚房要被“一分为二”,该怎么办?

同样遇到这个情况的郴州资兴市老人李文便走了个“极端”,他将自己的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把当年我资助你们买房的钱都还回来!”

这样的官司,法官会怎么判呢?作为出资人的老两口,要如何拿回作为小两口“共同财产”的房子?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资兴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的这起特殊案件吧!

父母出资买房,小夫妻闹离婚要“分房”

一个在长沙扎根工作,一个在老家照顾家庭……聚少离多的生活让这对来自郴州资兴市的小夫妻疲惫不已——2018年4月,33岁的李铭和32岁的陈莉莉决定结束持续了5年的婚姻。

夫妻俩是想好了,可李铭的父亲李文和母亲张莲花得知后,急得跳脚——一方面,他们为儿子儿媳的婚姻感到惋惜,另一方,也心疼存了大半辈子才拿出来给儿子买婚房的35万元。

一旦离婚了,财产会要平分吗?

2018年6月,由于小夫妻在财产分配方面没能达成一致,便闹到了资兴市人民法院。法院根据房子的购买及使用情况,判决房子归李铭所有,但李铭要根据房屋现值给予陈莉莉折价款。

面对这样的判决,李文和张莲花很不满意。于是,他们找到湖南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安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半生积蓄。

“当年买房子的钱都是由男方父母出的。”唐安安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13年5月,李铭和陈莉莉在长沙市开福区看中了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学区房,总价值为80余万元。

考虑到儿子儿媳的经济情况,李铭父母主动拿出25万元积蓄,为儿子付了首付款。2014年,老两口又四处借钱,凑了10万元汇给李铭,给他偿还部分房贷,前后两笔钱共35万元。

“老两口认定购房款是他们付出的,房子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唐安安说,可李铭的这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铭、陈莉莉”的名字,即两人共有,各占50%。

唐安安说,“老人解释,这是儿子瞒着自己偷偷给儿媳加的名字”。而根据相关法规,只要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房产分割就应各占50%。

那么,老两口想追回这笔钱,可行吗?

一张借条,让35万元从“赠予”变“借款”

“老人很不容易,他们为了给孩子们减轻负担,这些年还借了不少钱。”唐安安说,为了尽可能帮老人追回这笔给儿子的首付款,他查看了不少资料,最终在李铭和陈莉莉的离婚诉讼案中找到了一个关键因素——2014年6月,偿还部分贷款后不久,李铭曾给父母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收到父母汇给我的35万元借款,用于购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单元××室住房一套。”

唐安安说,这张欠条能明确李铭父母和孩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虽然离婚诉讼中没有对此进行确认、分割,但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铭父母仍然有权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然而,在李铭和陈莉莉的离婚诉讼期间,老两口再上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唐安安建议,老人要想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只能调转案件方向,放弃前离婚案上诉,另行提起债权债务诉讼。

也就是说,李文夫妇将在诉讼有效期内,作为原告,将儿子李铭、儿媳陈莉莉起诉,要求偿还35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

2018年8月,为了证明借款的事实,庭审一开始,李铭父母就提交了欠条和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但陈莉莉认为,欠条是李铭一家为了诉讼特意补上的。

“陈莉莉说欠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只有李铭一个人的签名,且自己从不知情,不能以此证明借款关系。”唐安安说,但对于老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陈莉莉予以承认,“她认为这笔钱不是借的,是李铭父母赠与她和李铭用来买房的”。

可是,如何证明这笔钱是赠与呢?

法庭上,陈莉莉无法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因此,经资兴市人民法院调查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文、张莲花夫妇提交了转账记录和欠条,已经能证明这笔钱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虽然被告陈莉莉声称该款项是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这些款项是民间借贷,故判决被告李铭、陈莉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逾期履行的,双倍支付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为保护隐私,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赠与还是借贷,关键在于证据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些年,因为离婚官司带来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借贷问题越来越多。那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钱到底算不算赠与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已明确:“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便父母为子女实际出资购房时未明确表示“赠与”,只要父母从未提出过出资款项是借款、要求返还的主张,那么,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推定父母出资的性质为“赠与”。

值得一提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无论该房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一方,那通常会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证明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本人,建议最好要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如果只是口头表述父母曾有赠予意愿,法院是很难给予支持的。

而从本案中看,尽管基于李文、张莲花夫妇与李铭的身份关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确实有待评估,但陈莉莉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即便该借条真是李铭一家为官司特意补上的,但仅凭李铭一家的身份关系,依然不能无法否认该借条的效力。

另外,在本案中,陈莉莉与李铭在婚姻关系期间,其购房资金的确出自李铭父母。且这些借款也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均由夫妻共享,那么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铭和陈莉莉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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